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日讯今日,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徐子泉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198号)。经查,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捷成股份”,300182.SZ)存在以下问题:
1.关联方资金占用。2018年底至2019年3月,公司控股股东徐子泉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累计占用金额7400万元,其中2600万元已于2019年底归还,尚有4800万元未归还。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部分财务处理不规范。部分资金业务未根据业务实质进行会计处理和披露;部分影视投资项目未真实回款,导致相关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部分无形资产未及时确认,导致摊销成本计提不准确;个别影视剧制作项目会计核算不恰当,不符合相关会计核算规定。此外,公司还存在个别项目存货核算不恰当、预付版权款列报不准确、个别无形资产版权核销滞后、未严格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等问题,导致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3.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2021年1月29日,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33000万元至48000万元。4月23日,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0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20000万元至127000万元。4月28日,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123083万元。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金额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
捷成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徐子泉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捷成股份和徐子泉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捷成股份和徐子泉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资金占用问题,及时更正相关财务信息,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业务、财务方面的管控,提高经营管理规范性和会计核算水平,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并自收到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
同日,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还公布了关于对陈同刚、张文菊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199号)。陈同刚、张文菊分别作为捷成股份时任总经理、财务总监,因公司存在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部分财务处理不规范导致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及2020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等问题,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陈同刚、张文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捷成股份官网显示,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成立,于2011年2月22日在中国A股创业板上市(简称捷成股份、股票代码300182),截至目前,公司注册资本25.75亿元人民币,下属全资子公司27家,控股公司12家,参股公司13家。
捷成股份年报显示,徐子泉于2009年10月28日至今任捷成股份董事长。捷成股份三季报显示,徐子泉为公司控股股东,持股19.67%。
捷成股份于9月6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显示,2021年9月2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子泉与府相数科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签署了《控制权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书》,约定徐子泉将其持有上市公司全部股票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会议召集权、征集投票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票转让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可撤销、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府相数科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行使。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仍为徐子泉,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府相数科的实际控制人周楠。
相关规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徐子泉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198号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子泉: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关联方资金占用。2018年底至2019年3月,公司控股股东徐子泉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累计占用金额7,400万元,其中2,600万元已于2019年底归还,尚有4,800万元未归还。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部分财务处理不规范。部分资金业务未根据业务实质进行会计处理和披露;部分影视投资项目未真实回款,导致相关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部分无形资产未及时确认,导致摊销成本计提不准确;个别影视剧制作项目会计核算不恰当,不符合相关会计核算规定。此外,公司还存在个别项目存货核算不恰当、预付版权款列报不准确、个别无形资产版权核销滞后、未严格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等问题,导致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3.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2021年1月29日,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33,000万元至48,000万元。4月23日,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0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20,000万元至127,000万元。4月28日,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123,083万元。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金额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徐子泉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和徐子泉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资金占用问题,及时更正相关财务信息,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业务、财务方面的管控,提高经营管理规范性和会计核算水平,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并自收到本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1日
关于对陈同刚、张文菊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199号
陈同刚、张文菊:
经查,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部分财务处理不规范导致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及2020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等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你们分别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充分尽职履责,推动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