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吴宝明证券律师2022-05-09
2022年4月29日,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行《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的公告。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暂定*ST腾邦索赔条件为:2017年2月5日至2021年12月2日之间买入,且在2021年12月2日收盘时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投资者注意,股票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目前全国各地已有投资者在陆续进行索赔登记。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邮箱wangyuheng@haoyunlawyer.com,参与“浩云律所”组织的索赔预征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