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福能东方发布公告称,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一众高管因现场检查被发现多处违规问题被广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从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内容来看,公司的违规操作主要集中在三大方面,包括:贸易业务收入确认存在差错,内控自我评价报告披露不准确,以及重大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
事实上这三个方面的违规,或与公司的两项业务操作密切相关。
子公司虚增营收比例高达17.62%
广东证监局在警示函中指出,福能东方2019年、2020年通过将应采取净额法确认收入的贸易业务按总额法确认收入的方式,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158.89万元、1.30亿元,相应分别虚增营业成本2158.89万元、1.30亿元,其中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分别占2019年、2020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为7.86%、17.62%。
而早在2022年2月28日,公司就曾发布公告称收到来自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的监管函。
结合两次函件的内容来看,福能东方“虚增收入”主要来源于公司子公司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大宇”)对转让不具有控制权商品的贸易类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而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采用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由此构成“贸易业务收入确认存在差错”的违规操作。
需要补充的是,福能东方披露的2019年、2020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均表示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但在现场检查中,深圳大宇贸易业务有关销售与采购的内部控制存在明显缺陷,相关订单、合同控制未得到有效执行,购销业务、设备验收和出入库流程相关规定在业务实际开展中未严格实施,财务与业务部门监督制约机制未有效建立,财务人员对贸易业务的交易实质未准确判断。由此引发了“内控自我评价报告披露不准确”的违规操作。
收购泡汤以股权换保证金信息违规延迟披露
东方福能的前两项违规与子公司的会计、审计相关,而第三项“重大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的违规操作则与一笔收购案有关。
2017年12月及2018年3月,福能东方停牌并公告重大资产重组计划,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北京华懋伟业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懋伟业”)的部分或全部股权。
此后,2018年3月26日和4月9日,福能东方向华懋伟业当时的股东仙游宏源投资有限公司相关账户支付项目保证金1亿元。
不过,2018年12月29日,福能东方决定终止收购事项并通知对手方,但未能收回保证金。
为推动收回上述保证金,福能东方于2021年1月12日与相关方签订协议,约定将仙游宏源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华懋伟业50%股权转让给福能东方以抵扣上述相关保证金形成的债务,并于2021年1月15日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但直到2021年4月26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并予以披露。
综合上述违规现象,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福能东方及郭景松、王贵银、陈武、陈刚、胡炳明、朱红强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其中,郭景松作为福能东方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王贵银作为董事长、时任代董事长,陈武作为总经理,陈刚作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胡炳明、朱红强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
计提与投资损失侵蚀净利润前后“大变脸”
福能东方主要从事锂电池自动化生产设备、3C及非标自动化设备等高端智能制造装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
在三季报中,福能东方在1-9月份共实现营收10.43亿元,同比增长112.6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07万元,同比增长116.06%,无论是营收还是净利润的增速均突破了100%。
然而,在1月28日发布的业绩预告中,福能东方预计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变为10.04亿元– 13.54亿元,实现净利润变为亏损2.30亿元-3.10亿元。
对于业绩大变脸,福能东方给出了两大原因作为解释:一方面是计提。报告期内,福能东方预计计提减值损失合计约2.20亿元,其中计提商誉减值金额约8000万元,存货减值约5000万元,其余为应收账款等债权类计提减值损失。另外一方面是投资损失。报告期内,公司按照持股比例结合权益法,根据被投资单位当年净损益确认投资损失约4000万元。
计提与投资损失合计达到2.6亿元,这对于公司净利润确实有着重要的侵蚀。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结合三季报与业绩预告来看,公司四季度的营收区间为-0.39亿元至3.11亿元。这意味着,四季度公司的营收可能出现“负值”,而这或许也在某种程度上印证了公司的会计差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