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读创2023-12-16
12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国信”或“公司”)的监管函。监管函称,东方国信存在财务核算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准确、内部控制不完善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相关规定。
▲深交所监管函截图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连平、肖宝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东方国信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财务核算不规范。个别项目未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部分存货未及时评估是否存在减值,存货减值时点不恰当;个别项目全额计提存货减值依据不充分;个别费用核算科目不准确;商誉减值测试中未考虑软件企业增值税加计扣除比率政策调整影响,导致相关商誉减值计提不准确。
二是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2022年4月22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所投资的合伙企业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存在差错,导致更正前的2020年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三是内部控制不完善。商机项目立项不够严谨,风险把控不足;个别项目结算报告传递不及时,影响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公司上述问题导致相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东方国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请东方国信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023年7月7日,北京证监局发布公告称,东方国信上述问题导致相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管连平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肖宝玉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东方国信及相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北京证监局 7月7日公告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