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和讯网2021-12-29
12月28日,北京监管局对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银川中能)、孙庚文、刘亚玲、马敬忠出具警示函。2019年12月29日,银川中能、刘亚玲、马敬忠(承诺人)向孙庚文出具《承诺函》后,承诺自孙庚文为恒泰艾普(300157.SZ)向浙商银行2.2亿元贷款提供担保后的3个月内,将用其他担保方式替换孙庚文向浙商银行提供的担保,如承诺人未在上述期限内解除孙庚文的担保责任,则孙庚文有权解除与银川中能的一致行动关系。对此,深交所指出,银川中能作为恒泰艾普控股股东,孙庚文作为恒泰艾普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刘亚玲作为恒泰艾普实际控制人、马敬忠作为恒泰艾普董事,未履行告知义务,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恒泰艾普,其直至2021年5月31日才进行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