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3-02-24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发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等公告。《预案》《预案(摘要)》《关于本次交易符合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以及相关规定的说明》等文件中,标的资产名称、股份发行价格、交易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名称等存在前后表述不一致的情形,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3月17日前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