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搜狐财经2021-08-24
科融环境(300152)8月23日晚披露关注函回复:公司近期经营正常,相关业务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近期投资者对氢能行业的关注度较高,但公司氢能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对公司的收入结构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此外,公司此前被证监会行政处罚一事也备受关注。2020年12月11日,科融环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06号)。经查明,科融环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科融环境虚增 2017 年利润
科融环境通过将21个项目调式报告日期由以前年度涂改为2017年,并在2017年确认调式收入,虚增2017年利润7,178,800.95元。
2、科融环境披露的 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4月25日,科融环境披露《科融环境2017年年度报告》,科融环境2017年利润总额41,838,890.84元。上述科融环境通过涂改调试报告日期虚增2017年利润7,178,800.95元,导致该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9年4月24日,科融环境披露《科融环境2017年年度报告(更新后)》,科融环境2017年利润总额10,671,310.16元。上述科融环境通过涂改调试报告日期虚增2017年利润7,178,800.95元,导致更新后的2017年年度报告依然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根据科融环境(300152)公告的情况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股票索赔团队提示,暂定1、在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12月1日间买入科融环境,且在2017年12月2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2、在2018年4月25日至2019年8月7日间买入科融环境,且在2019年8月8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如果符合索赔条件的受损投资者(根据已公开信息分析所得,最终以法院裁判为准)欲提出索赔的股民可通过小程序搜索“俞强律师”在线登记报名委托和咨询。已经有多名投资者向我们进行报名咨询。依照我国证券诉讼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且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投资者才可以依法索赔。目前本案已经进入法院立案阶段。
调查始末
2019年8月7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科融环境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92211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92212号)。
2020年10月13日,科融环境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88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