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每经网2024-01-18
1月17日晚,先河环保(SZ300137)披露,公司近日收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为撤销先河环保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述股东大会召开程序是否存在违法,涉案决议是否应予撤销。
被告方先河环保认为,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最终生效,先河环保将就上述判决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股东提交的部分临时提案未披露
2023年9月28日下午,先河环保披露了股东提交的董事会换届选举相关议案,这些议案由股东青岛清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清利)提交。
同年10月9日,先河环保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表决结果,江喜庆、赵顺、吴协祥、安泽嘉、陈荣强、沈超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赵亚光、吕慧、安景文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杨红、李竞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然而,对于上述股东大会召开的程序和结果,先河环保股东唐山启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启奥)等并不认同。
据《每日经济新闻》此前报道,股东付东梅和唐山启奥于2023年9月28日也提交了涉及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临时提案,但先河环保拒绝披露收到的股东提案。
10月9日,先河环保在答复深交所问询函时表示,付东梅、唐山启奥方面提交的临时提案关键材料缺失、形式不合规,且没有在9月28日24:00前予以补正。
就此,唐山启奥董秘杨女士曾在2023年10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不认同先河环保的复函,并称“向深交所和证监局也做了进一步的举报”。
先河环保2023年11月27日披露的涉诉公告称,因唐山启奥起诉,先河环保于11月25日收到法院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原告唐山启奥认为:“被告(先河环保)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程序违法,且未改正,侵犯了原告等股东权益。”
一审判决撤销涉案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024年1月17日晚,先河环保披露涉诉进展。
公告显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先河环保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且案件受理80元由被告先河环保负担。
本次公告显示:本案中,原告唐山启奥与付东梅合计持有被告先河环保3%以上的股份,享有联合提交临时议案的权利,其提案也于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予以书面提出,故先河环保应当将案涉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告还提到:“先河环保董事会以原告唐山启奥的涉案临时提案格式不规范、缺失关键性文件等为由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属于擅自为股东行使权力增加障碍……同时,河北证监局对上述违规行为也予以确认。由此应当认定,被告先河环保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
“青岛清利仅持有被告先河环保1.17%的股份,低于法律规定的持股比例3%以上才能提议案的标准,虽然其和李玉国(记者注:先河环保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有表决权委托协议,但其提交的提案并未言明是代表其和李玉国两人,被告的公告中也没有对此言明,被告的公告材料和此提案中材料中也没有李玉国的授权委托书。”公告显示,被告提供的相关协议只是青岛清利与李玉国之间的内部协议,不具有对外的效力,不能证明李玉国将此次提案权委托给了青岛清利。
公告显示:“因此,青岛清利无权提出临时提案,被告将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获通过,程序明显违法,同时,被告没有证据证明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通过了深交所审核,也没有提供监事候选人的声明与承诺。”
此外,被告先河环保于2023年10月9日形成股东决议后,原告唐山启奥于2023年11月22日在法院立案主张撤销,两者之间没有超过60日,故原告主张撤销案涉股东大会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对此,被告先河环保认为,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最终生效,先河环保将就上述判决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