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整收官三年后,保力新(前身为“坚瑞沃能”)(300116.SZ)正在经受新的风波。
1月30日晚,保力新披露收到股东郭鸿宝提交的两份临时提案,内容是提议免去高保清的董事职务,以及选举姚进峰担任董事。
根据披露公告内容来看,郭鸿宝在提案中认为,高保清在担任保力新董事期间未能有效化解公司的经营困难及风险,违反了忠实勤勉义务,未能维护上市公司利益,若其继续担任保力新董事职务,未来在保力新向常德中兴追索业绩承诺补偿款时,其与保力新存在利益矛盾,很可能继续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对保力新向常德中兴追索业绩承诺补偿款造成不利影响。为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维护上市公司利益,提议免去高保清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对此,保力新董事会进行审议后,以全票同意的审议结果拒绝了郭鸿宝的上述临时提案。因此,郭鸿宝的临时提案将不予提交即将在2月8日进行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保力新原实控人郭鸿宝在接受记者时表示,公司近三年连续亏损,公司发展进入死胡同。今年高保清的业绩承诺即将到期。之所以选择目前将双方矛盾公开,是希望在此之前将问题摊到公开层面,能够把公司及早扭入正轨。
郭鸿宝表示,据其对高保清资产状况的了解,很难期望她在业绩承诺到期后拿出答应给公司的巨额业绩承诺,“而且高总也多次拒绝我协调的很多好的发展机会,拒绝为上市公司带来业务上的新变化。”从目前来看,高保清与郭鸿宝,保力新新老实控人之间的矛盾难以简单调和。
2月2日,记者致电保力新董秘办。董秘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因为很多事情现在还没到时点,郭现在把大股东逼得这么紧,一折腾把股价折腾下来了。我觉得,无论对监管和中小投资者而言,都不见得是一件好事。”
他表示,业绩补偿这块包括监管、公司、中小投资者都非常关注。站在公司角度,肯定也希望大股东能够履行承诺。他补充称,其回答不代表公司,仅代表个人观点。
同时,记者致电高保清,但截至发稿,电话未被接听。
新老实控人矛盾公开
据公开资料显示,郭鸿宝为保力新原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在经历一系列动荡与重整后,高保清入主上市公司。2020年6月3日,保力新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选举高保清为公司董事长。其后,郭鸿宝退出保力新日常经营管理,股权上留有部分,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据了解,目前郭鸿宝及西安坚瑞鹏华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坚瑞鹏华)合计持有保力新股权7.64%。其中,郭鸿宝持有1.17亿股,占2.65%,坚瑞鹏华持有2.21亿股,占4.99%。
从时间上看,高保清与郭鸿宝交接已达三年之久。令市场感到疑惑的是,为何郭鸿宝在此时选择与高保清公开翻脸?
经采访了解,当前保力新股价低迷是引发郭鸿宝不满的重要原因。
郭鸿宝告诉记者,目前其合计持有上市公司7.64%。此前由于股价低迷,其约8000万股因质押被国泰君安拍卖。虽然当前该部分股权拍卖已经暂停,但“拍卖事件”加剧了郭鸿宝对于保力新目前处境的担忧。
“公司的市值高低与我息息相关,因为此前为公司的相关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至今还有数亿元没有还上,所以我始终还是关心公司的发展。”郭鸿宝表示,“当时我们选择不参与公司管理,如果高总能提高保力新的市值,让我的债务能减少,我肯定是高兴的,我的债权人乐意给高总时间”。
姚进峰告诉记者,“目前高总三年经营下来后,我们认为保力新股价回升这件事指望不上了。我们前期做了很多沟通,但高总基本不太采纳。”
对于提议罢免高保清的董事长职务,郭鸿宝给出了几个理由:一是上市公司近三年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产能利用率处于极低水平,截至目前仍未找到清晰可行的发展方向,经营情况陷入困境;二是高总在答复深交所问询中存在虚假陈述的可能性,违反了忠实勤勉义务;三是常德中兴的业绩承诺已明显不能实现,高保清作为常德中兴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若继续担任保力新的董事长,存在利益冲突。
郭鸿宝表示,之所以本次只提请罢免董事长高保清,是因为董事会的其他成员相对而言态度比较中立。“因此,我们没必要把很多人牵扯在内。”
“我们提案这些内容,我们是希望给自己和其他股东一个机会,起码能让我去表决。如果大家似乎都不接受我们这个方案,认为我们这个方案有问题,我们也能接受。”郭鸿宝告诉记者。
不过,根据保力新公告的董事会决议结果,郭鸿宝的临时股东议案并未被纳入即将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其理由是郭鸿宝提供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授权委托书》((2020)坚瑞鹏华破管字第031号),坚瑞鹏华破产管理人向郭鸿宝授权的范围并未包含提案权。因此,郭鸿宝未获得代表坚瑞鹏华行使临时提案权的授权,无权代表坚瑞鹏华行使提案权。
坚瑞鹏华破产管理人授权范围问题,北京天达共和(西安)律师事务所夏鸥律师告诉记者,结合记者从郭鸿宝处获得的《授权委托书》,他认为公司存在断章取义。根据《授权委托书》第一段提及,“管理人将坚瑞鹏华对保力新所享有的股东非财产性权利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
夏鸥律师表示,这意味着管理人授予了郭鸿宝非财产性的股东权利。“委托人给予受托人授权的前提和目的是授予非财产性的股东权利,底下的范围只是列举哪些属于授权性的非财务性范围,但不是说没有在里面列举的,受托人就不具备这样的权利。”
“就民法典相应规定而言,在授权范围内授权行为可以去行使相应的权利,即使被授权人做出了超出授权范围的一些事情,超出了授权范围,如果事后经过授权人的认可,这也可以进行追认。”夏鸥律师称,如果上市公司如果认为提案人身份或是授权存在问题,可以向授权人去询证相应授权,而不是将小股东的提案直接否决。毕竟授权范围是由委托人决定,而不是由公司判断。
业绩承诺到期保力新三年持续亏损
对于郭鸿宝而言,刺激其作出提请罢免议案行为的另两重关键因素是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与明年年中高保清所要对保力新作出相应赔偿能力的变化。
公开信息显示,2020年保力新重整时,常德中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目前更名为,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常德中兴)曾承诺:在其作为重整后公司主要股东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所在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经济环境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前提下,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改善生产经营、注入其他经营资产等各类方式,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3亿元。若因常德中兴原因导致上述承诺未实现的,其应当在发行人2022年度报告披露后3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向发行人补足。
按沪深两市2022年年报最后披露期限4月30日计算,2023年7月30日是高保清及常德中兴因业绩补偿以现金方式向保力新补足的最后时限。
据查询,2020年及2021年,保力新扣非后净利润合计为-3.40亿元。1月30日晚,保力新发布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亏损1.4亿元至1.96亿元,扣非后亏损1.30亿元至1.86亿元。以此计算,重整完成后,保力新三年累计亏损至少有4.7亿元(扣非后)。
从2022年业绩预告来看,上市公司保力新在营收同比有所提升的同时,亏损的绝对值却在加大。
“我们当时认为上市公司股价支撑有两个点,新能源赛道以及高总对上市公司的业绩承诺。”郭鸿宝告诉记者,从单纯业绩来看,实际上目前上市公司的业绩是无法支撑目前股价。保力新2021年收入1.64亿元,亏损1.34亿元。2022年目前预计也要亏损1.34亿元。“原本保力新处于新能源赛道,市场有所期望,但实际上公司在新能源赛道上有做不出成绩,这将打击后续市场信心。”
而郭鸿宝认为,导致上市公司业务陷入当前困境的根源在董事长高保清。
据了解,目前国内在生产 32700 小圆柱磷酸铁锂电池的厂家共有四家,分别是东莞市朗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G 产能)、湖南华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G产能)、荆州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1G 产能)、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G产能)。
“上述四家公司均为深圳沃特玛的关联公司,后抵债给不同的企业和个人,四家公司的技术和产品型号都一样,都是 32700 小圆柱磷酸铁锂电池。”郭鸿宝称,但实际上,2021年东莞公司目前销售额近10亿元,湖南华兴销售额约 4 亿元,荆州公司销售额约 0.7 亿元,三家公司净利润均为正值。
姚进峰认为,保力新与其余三家公司业绩产生差距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产品管理和市场开发。
姚进峰告诉记者,锂电行业本身要求管理极为精细。“东莞、湖北、荆州这三个厂的管理者基本上就在厂内办公,对厂务的把管得非常严。高总人在深圳,厂区在内蒙,一年可能去厂区十几天。三年总经理换了5位。目前,保力新没有总经理,这意味着公司到目前也没有形成一个比较良好的管理体系。”
而在市场方向上,“其他商业的主力市场在国外市场,不在国内。三年前,四家厂都在做两轮车业务,但是目前三家都已离开该业务领域。”姚进峰告诉记者,两轮车业务原本使用32700小圆柱磷酸铁锂电池,后续市场出现软包大圆柱电池,后者成本较前者有很大优势。因此,其余三家厂商都转战海外,做储能业务。目前来看,32700的特点比较适合的是便携式和家用,目前看在车辆上,该产品已经不再适合。“但是高总依旧着重在国内二轮车业务上,因此保力新只能低价售卖产品,公司越做越亏。”
资产变数
结合上述提及的业绩承诺以及保力新公布的2022年业绩预告来看,在业绩承诺到期后,高保清及常德中兴将向上市公司赔偿7.7亿元。
“关于业绩承诺,我们也与高总进行过沟通,到底能不能赔。根据我们和其他股东沟通的情况,大家都是希望高总有赔偿能力。在去年交易所问询回复中,高保清表示具备偿付能力,拥有近20亿元的资产。”郭鸿宝告诉记者,“但是据我们所知,目前高自身有1个亿左右的负债,现在还不上。这样,到业绩承诺期到期后,常德中兴要赔偿上市公司7个亿,高保清拿什么来赔偿?如果赔偿不了,保力新的股价就有可能暴跌,上市公司也有可能要走向退市。”
郭鸿宝称,这是目前将双方矛盾公开的根本原因。
此前,关于业绩补偿问题,深交所在2022年5月曾对保力新有过问询。深交所称,年报显示,公司 2020 年及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为-3.40 亿元,常德中兴持有的公司股票质押比例为70%。深交所要求保力新补充说明常德中兴的资产、负债情况,股票质押融资金额、用途及平仓线,是否有足够资金履行或有的业绩补偿义务,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保力新在年报问询回复中,确定高保清及常德中兴的资产为“20.02亿元”,除价值约“11.10亿元”的保力新股票之外,还有价值约8.92亿元的非股票资产。
根据保力新在回复中披露的情况,上述非股票资产中占比最大的是湖南中锂新材料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材锂膜(常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锂)的股权转让款7.77亿元,即湖南中锂新材料有限公司26.1458%股权转让款6.27亿元及中材锂膜(原湖南中锂)股权转让现金对价1.5亿元。
据了解,在彼时,莘县湘融德创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湘融德创)原持股湖南中锂30.64%。
2016年10月27日,湘融德创成立,出资额8069万元,合伙人及份额情况为:项婧2000万元,高保清900万元,湖南广力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1119万元,湖南蓝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4050万元。2016年12月2日,湘融德创合伙人及份额情况变化为:项婧2000万元,高保清900万元,莘县智博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19万元,莘县德同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4050万元。
穿透来看,在该股权交易当时,高保清占湘融德创36.25%的份额,项婧占湘融德创49.89%的份额,其他主体占湘融德创13.86%的份额。
郭鸿宝认为,在计算上述资产时,高保清与其女儿项婧等其他股东资产应分开计算。
“据保力新董事会答复我的回函所述,项靖系高保清之女。项靖是成年人,从法律上讲,常德中兴是业绩承诺人,其所有资产均可用于赔偿业绩承诺。但保力新董事会答复问询函中列明的高保清其他资产,只有直接在高保清个人名下的才能用于赔偿业绩承诺”,郭鸿宝告诉记者,“如在项靖名下或高保清为股东(合伙人)的企业名下的,只能由相关主体出具明确承诺才能用于业绩承诺的赔偿,保力新董事会有责任披露是否有上述相关承诺。”
而对于郭鸿宝提出的合伙企业财产不能等同于个人财产的质疑。保力新在回函中表示,在合伙企业未进行解散清算前,湖南中锂股份转款及其形成的其他资产均为合伙企业财产,高保清实际控制湘德融创,对湘德融创的资产其是能够形成控制的。因此,保力新认为,在定增时,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将湘德融创的资产匡算体现为高保清可控制的资产,并无不妥。
但是,湘融德创目前却出现了问题。
2022年11月3日,湘融德创因决议解散拟向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发布了清算组备案信息和债权人公告信息。
而在郭鸿宝提供的保力新在2022年11月23日的再次反馈意见中,保力新并未提及湘融德创决议解散的相关事项。郭鸿宝称,“他们仍认为高保清可实际控制湘融德创的资产,该资产可用于履行业绩承诺补偿。可见保力新董事会根本未对其披露的高保清资产情况及时进行认真核查,完全没有掌握高保清资产的真实信息。”
2022年11月25日,郭鸿宝向保力新发送了《对<关于公司股东郭鸿宝先生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事项的再次反馈意见>的回复》,对湘融德创决议解散的情况进行了质疑。其后,郭鸿宝转而向深交所进行举报。
2023年1月4日,郭鸿宝收到深交所短信回复,深交所称,保力新已委托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对高保清最新资产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经专项核查,截至目前,常德新中喆及高保清已披露可控制的资产(包含公司股票)的资产净值为11.91亿元。
“从2022年5月至2023年1月,高保清和常德中兴的资产急剧缩水。”郭鸿宝表示,其资产相比年报回复中披露的“20.02亿元”缩水了8.11亿元,除了持有的保力新股票缩水了约1.54亿元(质押借款余额按年报回复时计算)之外,股票外资产也缩水了约6.58亿元。此外,由于湘融德创决议解散,前述提及的湘融德创名下6.45亿元股权转让款可能面临变数。
据计算,在扣除质押借款余额后,1月4日,高保清及常德中兴持有股票资产为9.56亿元,非股票资产为2.34亿元。
这意味着,若高保清和常德中兴届时要向上市公司偿还超7亿元业绩补偿,高保清可能需要出售其持有的相当部分保力新股份,而这有可能导致保力新控制权发生变化。
保力新董秘办工作人员表示,“对大股东来说,业绩补偿金额不小。高总需要一些时间去筹钱,或者考虑如何去解决。不能就现在把她逼得这么紧。”
对于上述可能,该人士表示,“我没办法说具体怎么操作,我也不知道,反正肯定是有解决方案,我们也不用过多去猜测。”
截至2月2日,保力新仍未公告上述资产变化。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八条“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郭鸿宝表示,“高保清对其资产发生急剧缩水的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高保清显然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而正是上述情况,加剧了双方之间的不信任。“我们认为这个问题不能再这样再拖下去,控股股东资产变化的信息我觉得全体股东都应该知道,以便大家决策。”郭鸿宝表示。
保力新董秘办工作人员表示,关于湘融德创决议解散的情况,之前双方有过沟通,但是具体的细节不方便透露。他表示,目前高保清的资产现在可以覆盖业绩补偿。因此,他认为,“我们没有义务要披露别人的净资产情况”。他表示,“假如说我们自己发现,她的资产覆盖不了业绩承诺,或者说是她真的偿还不了的话,我们会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