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网2024-01-11
1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官网发布《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文号:〔2023〕179号)显示,决定显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及时;二是未及时合理预估预计负债。上述情形导致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至2021年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以下为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及时。2018年及以前年度,你公司对河北槐阳生物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丰原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按照账龄组合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019年,你公司对上述4家客户的应收账款改为按单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主要依据是与客户签订了还款协议,客户信用风险明显降低。经查,上述4家企业应收账款逾期时间较长,相关还款协议未约定有关担保、抵押或逾期付款时的保障条款,单独不足以作为应收账款信用风险显著降低的客观证据,期后回款等证据表明上述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风险未发生明显变化。你公司对上述4家客户信用风险评估不审慎,导致你公司2019年至2021年财务报告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直至2023年4月27日,你公司才在《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就前述事项对2021年期初未分配利润、2021年度净利润进行调整。
二是未及时合理预估预计负债。2019年1月28日,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宁法院)一审判决你公司和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神农)违约,需赔偿衡阳市大宇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大宇)1,204.15万元。你公司在2018年年报披露前已收到相关判决,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29号》)中的调整事项,构成你公司在2018年度的现时义务。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2021年3月26日,常宁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你公司和上海神农败诉,需赔偿衡阳大宇4,013.10万元。你公司在2020年年报披露前已收到相关判决,属于《企业会计准则29号》中的调整事项,构成你公司在2020年度的现时义务。你公司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充分考虑诉讼结果,未合理预估预计负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第四条、《企业会计准则29号》第五条的规定。直至2023年4月27日,你公司才在《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就前述事项对2021年期初未分配利润进行调整。
上述情形导致你公司2018年至2021年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相关责任人员应加强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于收到本决定之日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