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新浪网2023-11-21
2023年11月20日晚间,金通灵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3004号),2023年11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3〕12号)。(金通灵维权入口)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金通灵涉及的主要违规行为包括: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其控股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17年、2018年、2021年、2022年,金通灵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50,142.43万元、54,973.13万元、6,893.07万元、1,530.8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4,647.88万元、14,767.16万元、7,398.71万元、4,332.73万元;2019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19,671.62万元,虚减利润总额3,852.77万元;2020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537.6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元。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分别占公司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03.06%、133.10%、31.35%、101.55%、5774.38%、11.83%,导致公司相应年度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金通灵曾于2023年4月28日发布过《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目前金通灵收到的是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预计在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下达后,上市公司还需要对涉及虚假记载的财报进行会计差错的更正和追溯调整,不过金通灵表示经初步测算,公司2017年度至2020年度内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未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2020年度至2022年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10.3.1条规定的财务类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亦未触及第10.5.1条、10.5.2条、10.5.3条规定的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情形。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金通灵连续多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投资者可索赔,暂定:于2018年4月25日至2023年6月27日之间买入金通灵,且在2023年6月28日之后卖出或持有金通灵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张云律师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