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长城),住所: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
蔡廷祥,男,1965年7月出生,时任文化长城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
许高镭,男,1974年1月出生,时任文化长城董事,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汛教育)时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任锋,男,1969年5月出生,时任文化长城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联汛教育时任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蔡雪凯,男,1981年4月出生,时任文化长城财务副总监,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翡翠教育)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
吴淡珠,女,1973年2月出生,时任文化长城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
罗晨鹏,男,1972年7月出生,时任文化长城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联汛教育董事,翡翠教育监事会主席,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谢建歆,男,1984年1月出生,时任文化长城监事会主席,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
金永丽,女,1981年11月出生,时任文化长城监事,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
陈伟雄,男,1974年1月出生,时任文化长城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谢洁,女,1990年1月出生,时任文化长城监事,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高洪星,男,1962年9月出生,时任文化长城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文化长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文化长城、蔡廷祥、任锋、蔡雪凯、吴淡珠、罗晨鹏、谢建歆、金永丽、陈伟雄、谢洁要求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其中文化长城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许高镭原要求陈述、申辩并进行听证,后书面申请撤回;当事人高洪星未要求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有关当事人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文化长城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存在重大遗漏
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文化长城及其控股孙公司以银行定期存单,为潮州市名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州名源)提供大额质押担保,其中:2017年度对外担保金额累计17,588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66%;2018年上半年对外担保金额累计28,088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42%。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提供重大担保的情况。文化长城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均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对外担保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二、文化长城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等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文化长城未经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利用潮州名源、潮州市源发陶瓷有限公司、潮州市枫溪区锦汇陶瓷原料厂、潮州市伍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四家关系密切公司的账户以及员工账户层层转账后,累计向控股股东蔡廷祥等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约45,383万元,用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解质押款、支付质押利息、对外投资等个人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得文化长城履行担保责任的部分银行贷款资金
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为满足潮州名源借款需求,董事长兼总经理蔡廷祥、财务副总监蔡雪凯以文化长城名义为潮州名源向银行贷款提供前述担保,潮州名源取得贷款资金后,将部分资金转入蔡廷祥、蔡雪凯个人账户或指定账户。因潮州名源到期未偿还贷款,文化长城履行担保责任替潮州名源偿还到期贷款本息。通过上述方式,文化长城与关联方于2017年年度、2018年年度分别间接发生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金额共计约4,067万元、9,733万元。
(二)取得文化长城直接转出的资金
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文化长城通过向上述四家密切关系公司转出资金后,向蔡廷祥、副董事长吴淡珠、董事会秘书任锋等关联方个人账户或其指定的法人账户提供非经营性资金。文化长城与上述关联方于2016年年度、2017年年度、2018年年度分别发生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金额共计约749.7万元、20,775万元、10,058万元。
综上,文化长城2016年度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共计749.7万元,2017年度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共计约24,842万元,2018年度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共计约19,791万元,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号、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文化长城相关定期报告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三、文化长城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文化长城子公司联汛教育为完成业绩对赌目标,主导区域代理商签订含保底收入承诺的合作协议,并将此作为确认区域代理商支付的技术服务费为营业收入的条件。在未发生对应的实际业务情况下,为伪造区域代理商支付技术服务费的假象,联汛教育通过供应商账户、中间过桥账户将资金在体外循环后,安排区域代理商转入其全资子公司新疆联汛展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联汛教育根据合作协议、转入资金金额,将区域代理商转入的6,855万元(含税)确认为2018年应收账款,并确认相应营业收入,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约6,467万元,虚增营业利润约5,939万元,占文化长城当期披露利润总额24.49%。
四、文化长城2018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未如实披露对翡翠教育失去控制权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3月30日,文化长城披露公告称与翡翠教育原股东办理完毕股权过户手续,取得翡翠教育100%的股权。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文化长城对翡翠教育失去控制权:一是2018年6月,文化长城未能任命翡翠教育财务总监;二是2018年4月至12月期间,文化长城未能决定或否决翡翠教育的资金往来行为;三是2018年5月至12月期间,文化长城未能决定或否决翡翠教育的投资行为;四是2019年1月至4月期间,文化长城未能取得翡翠教育2018年度财务报表、未能对翡翠教育完成2018年年报审计工作。上述情形,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八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是否拥有控制权的应考虑因素。
文化长城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对翡翠教育失去控制权的情况,直至2019年6月17日、24日才在《关于公司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翡翠教育失控、核心管理团队人员违反公司法及章程暨公司下一步措施的公告》等公告中披露,2018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关于“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等结论存在虚假记载。
五、文化长城2019年7月22日对深交所的回复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9年7月9日,深交所对文化长城关于不同意合计持有10.82%的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罢免公司董事长蔡廷祥、副董事长吴淡珠和董事任锋的公告发出关注函,要求文化长城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其中包括“请核查你公司董事长蔡廷祥、副董事长吴淡珠是否存在其他大额债务情况,是否存在重要债务逾期未清偿情形”。2019年7月22日,文化长城披露公告回复深交所表示,“董事长蔡廷祥不存在其他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形”。
经查,2016年12月,文化长城董事长蔡廷祥向河南智游臻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胡某借款5,718万元。截至2020年3月10日,该笔借款已偿还1,980万元,未偿还3,738万元,文化长城2019年7月22日回复深圳交易所的公告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六、文化长城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股权转让重大变化情况
2016年10月11日,文化长城披露公告称拟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河南长城绿色瓷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瓷艺)100%股权转让给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约18,291万元,股权转让价款分期收取。2016年10月26日,文化长城披露公告称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转让事项。但2019年12月25日,文化长城决定将长城瓷艺100%股权转让给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隽隆贸易)。同日,文化长城向隽隆贸易正式转让上述股权,转让价格为约18,291万元;长城瓷艺决定修订公司章程,将股东变更为隽隆贸易,自登记核准之日起生效。2020年1月16日,长城瓷艺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隽隆贸易正式变更为长城瓷艺股东,持股100%。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文化长城应于两个交易日内即2019年12月27日前披露有关进展情况。文化长城迟至2020年2月29日才发布《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进展的公告》披露上述事项,对子公司股权转让重大变化情况披露不及时。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情况
蔡廷祥,作为文化长城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文化长城的经营管理。蔡廷祥组织指使相关人员以文化长城资金对外提供担保,并通过对外担保套取资金或组织安排相关人员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移归其个人及关联方使用,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明知存在应当及时披露的事项而未披露,导致相关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蔡廷祥除依据上述身份实施违法行为外,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存在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许高镭,作为文化长城时任董事,同时担任联汛教育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承担联汛教育的日常经营管理职责,系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许高镭组织安排相关人员通过虚增联汛教育业务收入等方式实施财务造假,导致文化长城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数据存在虚假;未能在审计机构对文化长城2018年财务报表关于翡翠教育、与潮州名源等公司账款往来等相关事项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况予以特别关注,并签字保证文化长城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任锋,作为文化长城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主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对文化长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承担主要责任。任锋参与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未能对审计机构对文化长城2018年财务报表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异常情况予以特别关注,并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审核临时信息披露公告时未勤勉尽责。
蔡雪凯,作为文化长城时任财务副总监,负责文化长城的资金调配、融资和质押担保等工作。蔡雪凯根据蔡廷祥的直接授意安排,组织、协调以文化长城资金对外提供担保,并通过对外担保套取资金归大股东及关联方个人使用;组织、协调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移至大股东及关联方用于个人事项,直接导致文化长城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吴淡珠,作为文化长城时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参与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未能对审计机构对文化长城2018年财务报表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异常情况予以特别关注,并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罗晨鹏,作为文化长城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组织财务会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在2016年-2018年期间编制财务报表时未勤勉尽责,并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高洪星、谢建歆、金永丽、谢洁、陈伟雄,作为文化长城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审计机构对文化长城2018年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后,未能对审计意见提及的明显可疑事项予以特别关注或关注但未勤勉尽责,并签字保证文化长城2018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文化长城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交易情况,所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未如实披露对子公司翡翠教育失去控制权的情况,所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如实答复深交所关注函事项、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股权转让后续进展,所披露的相关临时报告存在不准确、不及时。文化长城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蔡廷祥、许高镭、任锋、蔡雪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吴淡珠、罗晨鹏、谢建歆、金永丽、陈伟雄、谢洁、高洪星。
当事人蔡廷祥及其代理人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2016年度资金占用事项金额较小,未达到行政处罚的重大性标准,且该年度占用资金已经归还,未给文化长城及投资者造成实质损害。第二,本案认定的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与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事项存在关联,应择一认定并处罚。第三,文化长城未解决的违规担保不会再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新的损失,危害后果已消除。第四,不具有违法的主观故意,对联汛教育财务造假的事项既不知情也未参与,对回复深交所的相关公告存在不实内容、文化长城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股权转让重大变化情况等事项系因其对监管规则、政策的理解不到位所造成。第五,其已勤勉履行职责,并积极采取各项措施消除影响。综上,当事人蔡廷祥请求减轻处罚。
当事人任锋、蔡雪凯、吴淡珠、罗陈鹏、谢建歆、金永丽、陈伟雄、谢洁在认可蔡廷祥陈述、申辩意见的基础上,在其申辩材料中分别补充提出:第一,其对案涉事项不知情,也未参与,没有违法的主观故意。第二,其在任职期间一贯勤勉尽责。第三,就公司出现的状况一直积极采取各项补救措施。综上,当事人请求减轻或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均不能成立,我局不予采纳。具体如下:
针对蔡廷祥的陈述、申辩意见:第一,各年连续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是一个整体行为。当事人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只能证明第三方将资金转入文化长城或代文化长城及其子公司清偿债务,无法证明该部分资金系用于关联方清偿所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且是否完成资金清偿,不影响关于文化长城存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违法事实的认定。第二,根据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定期报告应当分别披露对外担保事项与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关联交易事项,并且对披露的具体内容的要求也不相同,二者各自独立对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决策等产生影响,本案对该二项违法事项分别评价,并无不当。第三,违规担保事项是否解决,不影响关于文化长城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的违法事实的认定。第四,蔡廷祥时任文化长城董事长兼总经理,全面负责文化长城的经营管理,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应当对文化长城相关公告存在不实记载负责,不知悉、不理解监管规则,不能作为其未勤勉履行职责的免责事由。第五,当事人未提交关于其已勤勉尽责的客观证据。
针对任锋、蔡雪凯、吴淡珠、罗陈鹏、谢建歆、金永丽、陈伟雄、谢洁的补充陈述、申辩意见:第一,当事人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应当承担较其他人员更严格的法定保证责任,但当事人均未在审计机构对文化长城2018年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后,对审计意见提及的明显可疑事项予以特别关注,其中任锋、蔡雪凯、吴淡珠还参与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第二,当事人均未提交关于其已勤勉尽责、采取补救措施的客观证据。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蔡廷祥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许高镭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四、对任锋、蔡雪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五、对吴淡珠、罗晨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六、对谢建歆、金永丽、陈伟雄、谢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七、对高洪星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