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1-09-10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国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科技)在2017年与部分客户的系统集成业务应收账款回款实际来源为你公司预付款项,构成虚构应收账款收回,影响到你公司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数据的准确性,不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应根据合同协议有关条款,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应收款项进行追偿,积极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二、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遵守财务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规则规定,对公司资金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不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