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2-11-23
〔2022〕208号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财务报告中关联担保披露不准确。2021年年报财务报告“十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中,将公司对实际已不属于关联方的新好耶数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担保披露为关联担保。
2.存在诉讼披露不准确的情况。2020年7月7日,公司子公司天津迪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迪思)合同纠纷案件收到法院调解书并签订调解协议,公司披露时间为2021年4月27日;2020年9月11日,公司孙公司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思公关)合同纠纷案收到法院调解书,公司披露时间为2021年4月27日;2021年3月11日,天津迪思合同纠纷案件收到法院调解书并签订调解协议,公司披露时间为2022年8月29日。上述诉讼披露时间延迟导致公司相应时点诉讼事项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披露的公告不准确。
3.存在担保合同签订时间早于审议时间的情况。天津迪思向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担保)提供反担保,担保合同签署时间为2019年12月9日,担保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5日。天津迪思、迪思公关向中关村担保提供反担保,担保合同金额1700万元,担保合同签署时间为2019年11月19日,担保经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5日。上述两笔担保合同签订时间早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及披露时间。
你公司上述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第三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此外,你公司还存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召开不规范、部分制度未根据最新法规进行更新、部分用印记录不符合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等规范运作方面的问题。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要求你公司提高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同时,你公司需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及责任人,于收到该措施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