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3-11-06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子公司北京央华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央华)主要从事戏剧投资、制作及演出等业务。北京央华在自营或商演模式下签订包含多场演出的一轮次演出合同,每场次演出均单独售票,针对不同观众进行表演。北京央华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在每场次结束后确认收入,但实际直至一轮次演出结束后才确认收入,导致你公司相关年度定期报告中部分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现要求你公司关注并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在2023年11月10日前予以改正,且达到如下要求:认真汲取教训,强化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提升财务核算水平,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你公司应当在2023年11月24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