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5-01-15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立军、徐曼:
经查,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5207744,以下简称安诺其或公司)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8月7日期间,与公司关联方浙江安诺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5,839.66万元。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24年12月25日才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补充审议上述关联交易并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7.2.7条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安诺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纪立军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纪立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徐曼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徐曼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