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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风险提示、被深交所下发关注函、被申请破产重整......”就是这样一家国内金刚石产业的龙头企业,居中国超硬材料行业前三的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近日屡屡以这样的关键词登上各大媒体。
企查查显示,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豫金刚石”、上市代码“300064”)成立于2004年。2010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2021年4月28日,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豫金刚石”正式披星戴帽成为“*ST金刚”。
多种经营风险并存
近日,“*ST金刚”再次向广大投资者发布了“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提示公告”。
根据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2020年4月对“*ST金刚”立案调查。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也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据查,“*ST金刚”2019年末虚增净资产18.56亿元,年报显示公司2019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为17.21亿元,2020年亏损12.36亿元,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追溯调整后的净资产可能为负。而这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另外,2019 年度公司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被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截至目前保留意见事项暂未消除。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及其披露情况触及交易所规定的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公告显示,截至2021年11月底,公司在手可动用货币资金余额约3900万元。截至 2021 年第三季度末,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11,208.68 万元。截至12月28日,公告披露日,公司共涉及 88 项诉讼/仲裁案件,案件金额合计约 600326.32 万元。
另根据此前公告显示,目前公司已被相关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2021年9月18日“*ST金刚”发布公告,河南林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林川建筑”)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的破产重整。根据2021年11月8日的最新裁定,对林川建筑的重整申请,该院不予受理。债权人林川建筑不服裁定,并已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宣告其破产重整。
被深交所再次下发关注函
不久前,深交所向“*ST金刚”下发的一封关注函再一次引发关注,公司大股东和实控人郭留希之间关于企业控制权的争夺战走向公开化。需要指出的是,这不是深交所第一次下发关注函,要求公司说明控制权变更、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等情况。
12月6日晚间,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再次下发“创业版关注函[2021]第501号”《关于对*ST金刚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称,“12月6日,我部收到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兴瀚资管-兴开源8号单一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你公司26.70%的股份)与河南农投金控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你公司7.42%的股份)(以下合称“大股东”)提交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显示其作为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2021年11月5日、11月16日、11月23日通过电子邮件、手机彩信、EMS快递、现场送达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但一个月过去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无奈之下,上述“大股东”将有关材料直接递交到了深交所。
于是深交所下发关注函,要求公司董事会以及监事会说明是否已收到大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请求,并说明其未按规则要求作出书面反馈并予以公告的原因及合法合规性。
对此,12月13日晚间“*ST金刚”发布公告称,1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暂缓审议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董事会、监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暂缓审议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事宜,监事会将督促董事会根据案件判决情况结合相关法规进行研究决定和处理,尽快召开股东大会,完成换届选举。
暂缓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合规?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需及时与大股东取得联系,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积极为股东行使权力提供便利,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那么,“*ST金刚”关于暂缓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合规吗?
对此,“*ST金刚”在12月13日回复关注函的公告中表示,根据公司2021年10月下旬收到的小股东徐柯琴的法律文书,起诉“兴瀚资管管理的资管计划包含农投金控的出资,导致兴瀚资管和农投金控互为一致行动人;
并且在兴瀚资管第一次买入该公司股票时未依法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因而兴瀚资管第二次买入股票的行为属于违法买入。因此,兴瀚资管的违规买入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其违规增持部分股权也不应享有表决权”。且法院已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受理了该起纠纷。
因此,“*ST金刚”认为,兴瀚资管持有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未来可能存在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不成立、或可撤销的风险,法院裁定前暂缓兴瀚资管行使表决权,兴瀚资管不具备提请董事会、监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同时,兴瀚资管所持公司股份应穿透披露至最终投资者,关于该问题公司向兴瀚资管提出了穿透披露至最终投资者的要求,但是遭到了兴瀚资管的拒绝。
“持股5%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干扰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ST金刚”表示,为维持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保护全体股东权益,暂缓审议股东提请召开股东大会事宜。
对此,北京汉谟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慧认为,关于回函中“暂缓股东大会的决议”主要存在以下几点争议:兴瀚资管计划是否包含农投金控的出资,两者是否为一致行动人,是否违规买入股票以及所持股票是否具有表决权等问题。
“兴瀚资管和农投金控是否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是否互为一致行动人,进而所持股票是否应合并计算,将直接影响兴瀚资管第二次买入股票行为是否是违规买入的认定。如二者互为一致性行动人,所持股票合并计算,超过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继续增持未进行公告,将属于违法买入,其所持股份在限制期内不具有表决权。”李慧说。
李慧向记者解释,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列举了12种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情形,其中就包括了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等其他关联关系。但目前实践中,认定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内核以“实质大于形式”为原则,并从一致行动人协议、上市公司内部关系形成、投资者之间关系形成、投资者自身特殊情况(内部治理结构)等方面的形成因素考虑。仅凭“兴瀚资管管理的资管计划包含农投金控的出资”为由,无法判定兴瀚资管和农投金控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
针对回函中涉及的几点争议问题记者邮件采访了大股东河南农投金控,但是截至发稿前,未得到回复。
大股东进入董事会缘何困难重重?
实际上,从持股比例来看,“*ST金刚”几乎半数股权目前都在大股东手中。截至最新公告日,兴瀚资管、山西证券锐创1号定向资管计划、农投金控分别为上市公司的第一、第三、第四大股东,其中山西证券的资金来源于郑州银行。三家大股东合计持股比例49.47%,远超实控人郭留希。
有业内人士解释,从公司发展背景来看,自2008年6月26日起至今,实控人郭留希担任公司董事、董事长,在公司核心团队和核心研发人员中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凝聚力,对公司董事会具有较强的控制权。据悉,目前“*ST金刚”第四届董事、监事会自2017年7月4日选任至今已满三年,已超任一年有余。
“上市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及决策的,为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相较于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和表决权的巨额成本,实践中往往通过罢免对方控制或提名的董事,操纵董事会换届选举,提名己方董事等方式,掌握并控制董事会事实上成为上市公司控制权博弈的关键,这也不难理解为何大股东想要进来比较困难了。”该业内人士说。
“无法重新改组董事会,无法解决涉诉、信披造假等一系列问题,在退市阴云下,‘*ST金刚’正陷入前途未卜的迷局中。”李慧表示,如公司继续无法重新改组董事会,大股东始终无法接手上市公司控制权,且如实控人无法盘活上市公司,公司退市后,将面临破产重整的极大风险。一旦经法院审理宣告进入破产重整,公司将不得不按照法律规定开展相关重整程序,彼时公司资产处置、机构投资者的引入等重整计划都将受到债权人、管理人、法院的监管。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提议股东作为连续 90 日以上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按照法律规定,经合法程序已合法取得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对此,记者邮件采访了河南农投金控“是否准备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何时将再次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等事宜,但截至发稿前,均未得到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