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1-07-01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叶进吾:
经查,2018年12月11日,你公司为原控股子公司武汉合康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康动力)向第三方的1,294.47万元货款提供担保。2019年1月7日,你公司为合康动力向第三方的837.44万元货款提供担保。
你公司未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以上担保事项,未在临时公告、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等相应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该担保事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相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叶进吾作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安排签署相关合同,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