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经济网2023-01-04
昨日,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杜承彪、周耿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万和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杜承彪、周耿明在赛为智能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对发行人的重大合同、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应收账款回款等尽职调查不充分,保荐文件所作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万和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杜承彪、周耿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第六十五条??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对保荐机构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谴责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杜承彪、周耿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杜承彪、周耿明:
你公司在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对发行人的重大合同、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应收账款回款等尽职调查不充分,保荐文件所作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下同)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杜承彪、周耿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