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网易新闻2021-05-12
5月10日晚间,金龙机电(300032)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金龙集团发来的由金龙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金美欧分别出具的《告知函》,因信息披露事项,金龙集团、金美欧分别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

金龙机电注册于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北白象镇进港大道边金龙科技园,实际经营地址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华润置地大厦D座25楼01-05单元,,主要从事马达、硅胶塑胶结构件及触控显示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在淮北、杭州、温州、东莞和深圳均拥有生产基地,属于电子信息产业。

关于本次调查,可能主要涉及公司股东权益变更而未进行变更的情形,根据公开信息显示,2021年1月14日,金龙机电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被浙江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2018年8月15日至2020年3月10日,金龙集团及金美欧合计持有金龙机电股份的比例由29.08%下降至20.08%,累计变动比例为9%。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主要情形包括: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也就是说,如果本人或者一致行动人持有百分之五以上上市公司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进行变更时,应当予以公告,告知投资者,金龙机电股东在2018年8月15日至2020年3月10日,金龙集团及金美欧合计持有金龙机电股份的比例由29.08%下降至20.08%,累计变动比例为9%,但直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才补充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认为,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虚假陈述行为,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后,受损投资者可提起索赔诉讼。根据现有信息,对于金龙机电的索赔条件暂定为:上市后到2021-5-10之间买入股票,且在2021-05-10收盘时仍持有的投资者,但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