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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兄弟(300027)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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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会计师所收警示函 审计华谊兄弟2021年报4宗违规

http://www.chaguwang.cn  2022-12-09  华谊兄弟内幕信息

来源 :中国经济网2022-12-09

  近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赵金、樊小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大华会计师所、赵金、樊小刚在执行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300027.SZ)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大华审字〔2022〕009295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重大股权交易审计程序不充分

  针对公司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事项,截至审计报告日受让方尚未履行相关款项支付义务,未达到财产权转移的约定条件,大华会计师所、赵金、樊小刚对合同执行与约定不符、控制权转移存疑等情况,未执行充分程序并获取充分证据。对交易股权和期末剩余股权每股对应价值存在较大差异,且交易价格基于公司自身未来盈利预测估算的,未充分考虑证据的可靠性及盈利预测的合理性。公司存在影响股权转让款可回收性的特殊事项,大华会计师所、赵金、樊小刚未考虑可能的影响并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

  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审计程序不到位

  公司以前年度以有限合伙人身份认缴某基金份额,本年度合同期满。基金管理人未按约定归还资金且公允价值大幅下降的,大华会计师所、赵金、樊小刚未合理关注基金投资对象成立时间集中、存在股权冻结等异常事宜,未将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仅以公司提供说明作为公允价值计量依据,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证据不充分。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三、商誉减值审计程序不到位

  公司期末商誉账面价值为29275.40万元大于重要性水平。审计执行中,大华会计师所、赵金、樊小刚未按审计报告关键审计事项段所述执行内控测试程序;利用了评估专家工作,但对评估标的盈利预测收入增长率、毛利率等关键假设参数,未进行充分复核及合理性判断。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利用组成部分会计师审计程序不到位

  组成部分执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人数少、部分项目联系人无注册会计师资格,大华会计师所、赵金、樊小刚未充分评估组成部分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大华会计师所、赵金、樊小刚未完全获取组成部分会计师的审计结果;对组成部分会计师回复仅有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结论的,大华会计师所、赵金、樊小刚未关注其工作的充分性和恰当性。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赵金、樊小刚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相关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大华会计师所、赵金、樊小刚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大华会计师所、赵金、樊小刚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大华会计师所、赵金、樊小刚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大华官网显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创立于1985年,是国内最具规模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是国内首批获准从事H股上市审计资质的事务所。大华在中国拥有7000余名员工,其中注册会计师1500余名,获“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称号专家有15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近50人,拥有境外会计师执业资格及其他专业资质的人员近百位。大华常年服务的客户有10000余家,其中上市公司超400家、中央企业60余家、省级企业集团300余家、外资企业500余家,涉及多个行业及领域。

  华谊兄弟官网显示,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300027)由王中军、王中磊兄弟创立于1994年,并于2009年登陆创业板。华谊兄弟是国内一家将影视娱乐、品牌授权与实景娱乐和互联网娱乐三大业务板块及产业投资实现有效整合的娱乐传媒企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等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相关资料、信息,保证其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赵金、樊小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赵金、樊小刚:

  经查,你们在执行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或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大华审字〔2022〕009295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重大股权交易审计程序不充分

  针对公司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事项,截至审计报告日受让方尚未履行相关款项支付义务,未达到财产权转移的约定条件,你们对合同执行与约定不符、控制权转移存疑等情况,未执行充分程序并获取充分证据。对交易股权和期末剩余股权每股对应价值存在较大差异,且交易价格基于公司自身未来盈利预测估算的,未充分考虑证据的可靠性及盈利预测的合理性。公司存在影响股权转让款可回收性的特殊事项,你们未考虑可能的影响并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

  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审计程序不到位

  公司以前年度以有限合伙人身份认缴某基金份额,本年度合同期满。基金管理人未按约定归还资金且公允价值大幅下降的,你们未合理关注基金投资对象成立时间集中、存在股权冻结等异常事宜,未将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仅以公司提供说明作为公允价值计量依据,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证据不充分。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三、商誉减值审计程序不到位

  公司期末商誉账面价值为29275.40万元大于重要性水平。审计执行中,你们未按审计报告关键审计事项段所述执行内控测试程序;利用了评估专家工作,但对评估标的盈利预测收入增长率、毛利率等关键假设参数,未进行充分复核及合理性判断。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利用组成部分会计师审计程序不到位

  组成部分执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人数少、部分项目联系人无注册会计师资格,你们未充分评估组成部分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你们未完全获取组成部分会计师的审计结果;对组成部分会计师回复仅有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结论的,你们未关注其工作的充分性和恰当性。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赵金、樊小刚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相关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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