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1-10-29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海斌、曲道奎、赵立国、金庆丰:
2021 年1 月29 日,你公司发布《2020 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1-003 )称,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888.66 万元—18,747.14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29.5 万元—6187.98 万元。2021 年3 月31 日,你公司发布《2020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 )称,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6,674.86 万元—-42,533.34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55,184.02 万元—-61,042.5 万元,分别发生变动约-326%—-384%以及-1086%—-16847%。你公司针对同一事项信息披露前后存在重大差异。
2020 年10 月29 日,你公司披露的《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第三节第四部分中,对2020 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披露为不适用,没有予以警示并说明原因,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 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3 号)第三节第十四条规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于海斌、总裁曲道奎、董事会秘书赵立国以及财务总监金庆丰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三条的规定勤勉履职,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以及于海斌、曲道奎、赵立国、金庆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1 年9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