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格隆汇2021-09-23
格隆汇9月23日丨吉峰科技(300022.SZ)公布,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44 号),警示函内容如下: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2021年1月29日,你公司披露《业绩预告》,预计盈利500万元至700万元。2月1日,你公司发布补充公告,说明“经预沟通,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报告期的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重大分歧”。4月21日,你公司披露修正公告,将2020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为亏损950万元至1750万元。4月28日你公司披露年报,显示2020年度亏损1619万元。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 年)第二条等相关规定。
(二)相关事项披露不完整
2021年8月6日,你公司披露与泛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发起设立产业并购投资基金事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基金目标规模100亿元,首期规模20亿元,但未披露“本合作协议签订一年内,如双方未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本合作协议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信息披露不完整,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第三条、第五条等相关规定。
此外,公司实际用于研发用途的少量外购农用机械长期挂账存货项目,直至近期才转为固定资产并补计提折旧,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强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意识,健全公司治理,强化财务管控,加强人员配备,提高内部控制和财务核算及披露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你公司应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高度重视《警示函》提到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四川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尽快形成整改报告,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公司会持续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