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新浪财经2024-05-06
2024年4月30日,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江技术、银江股份,代码:300020)发布《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称:(一)涉及大额资金往来的事项。银江技术公司2023年度向杭州翎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翎投科技)转出资金累计51,823.66万元(呈现季末资金流入,季初资金流出),年末余额1,308.54万元。部分资金由募投专户转出至第三方再由第三方转入翎投科技。银江技术公司已在2023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中披露与翎投科技的资金往来事项。我们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银江技术公司与翎投科技之间发生大额资金往来的真实目的和性质、两者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关系,以及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二)成本费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银江技术公司2023年度涉及诉讼判决书显示,银江技术公司部分案涉供应商诉请的工程款、服务费金额与银江技术公司已确认的应付款存在较大差异,银江技术公司未能对相关项目成本费用差异作出合理解释,我们也无法确定其他项目是否存在类似情形。故审计机构发表无法表示意见,也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无法确定银江技术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同日,银江技术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关于公司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并已整改完成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银江技术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会计师事务所所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银江技术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宋一欣律师认为,银江技术案的索赔条件为:2024年4月30日前买入银江技术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24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