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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眼科(300015)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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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要求爱尔眼科解释向转介人支付回扣等问题

http://www.chaguwang.cn  2022-01-16  爱尔眼科内幕信息

来源 :IPO智库资讯2022-01-16

  1月6日至1月9日,武汉市中心医院急诊科主任艾芬在微博发文称,爱尔眼科涉及“行贿”,还先后贴出多份“行贿”名单,列表信息中包括“联系人、金额、开户行、卡号、患者姓名、手术日期、病种、手术费”等内容。据初步统计,这份名单涉及500多名患者,涉及回扣金额达78.55万元。

  1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向爱尔眼科发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特别关注了向转介人支付回扣的问题。

  问询函称,2022年1月6日以来,前期与公司存在医疗纠纷的患者艾芬在微博上称,公司向介绍患者到爱尔眼科医院就诊的转介人支付回扣,转介人涉及多家医院医生及部分公职人员,此事引发媒体关注。依据公司对投资者提问的答复,公司存在与产业并购基金签署《商标字号许可使用协议》的情况。

  深交所要求爱尔眼科补充说明:

  前述支付回扣所涉医院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属于发行人授权许可使用商标字号医院,发行人是否需对涉事医院支付回扣行为承担相关责任

  发行人许可使用商标字号的具体经营、业务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商标字号许可的相关医院数量、发行人与医院间的利益分配模式、责任承担方式、发行人对相关医院的经营合规、医疗质量管控方式等),发行人对商标字号许可的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完善,该业务模式可能带来的相关风险及应对措施

  报告期内发行人日常经营是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所涉相关风险。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图片来源于微博用户急诊向日葵艾芬

  爱尔眼科于2009年10月在深交所上市,是第一家登陆A股的民营眼科医疗机构,有“眼茅”之称。

  1月9日晚间,宿迁爱尔眼科医院微信公众号发声明致歉称,针对近日网传涉及不规范经营行为的信息,“我们深表歉意”。该声明还称,宿迁爱尔眼科医院于2019年已按照董事会相关要求进行了整改,严肃处理了违规员工,并撤换了管理团队。现任领导班子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坚持规范运营。同时强化对员工的日常教育,提升服务水平。

  

  信息显示,此次曝光的宿迁爱尔眼科医院曾用名宿迁科以康爱尔五官医院,2021年11月26日才完成更名。此前,爱尔眼科回复《中国证券报》表示,宿迁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并非爱尔眼科控股子公司,而是爱尔集团授权使用品牌的医院。

  信息显示,宿迁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背后股东有四家,分别为南京视线医疗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视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宿迁视线医疗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天津爱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虽然从股权上看,上述四家公司与上市公司爱尔眼科无关联,不过股权穿透后不难发现,宿迁爱尔眼科医院显然是一家与爱尔眼科存在千丝万缕联系的医院。如从背后股东可看出,上海视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为爱尔眼科上海地区的员工持股平台,多位爱尔眼科上海地区业务高管出现在股东之中;天津爱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则是一家与爱尔眼科有过多次投资、收购合作的老面孔,此前其投资的多家医院曾被爱尔眼科收购。

  而爱尔眼科一直采用早期体外基金孵化、成熟后并入上市公司的外延式并购模式,不难判断,宿迁爱尔眼科医院或许也本是一家在未来会装入上市公司的医院。而其法定代表人周铭也同样在数十家“爱尔系”医院任职。

  

  此前,由于称在武汉爱尔眼科医院进行白内障手术后出现视网膜脱落,艾芬与爱尔眼科的纠葛一直在继续。艾芬此次还在微博上爆料称,爱尔眼科内部有一个专门的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这个系统实际是“推荐去爱尔眼科做手术的患者及推荐人相关信息的回扣记录系统”。它将医生按照与爱尔的转诊记录的频次分为A、B、C三级,将手术费的10%-20%作为回扣打到指定人的账户上面。”

  不光是公立医院转诊,艾芬称,爱尔眼科和兵役征召机构、近视学生的班主任、检测出白内障患者的街道乡镇也会有“合作”,相关人员会得到回扣。并且,飞秒激光手术、青光眼手术、角膜移植手术等的回扣数额均不同。据爱尔眼科2021年半年报披露,其屈光手术(矫正近视、远视、散光的手术,包含全飞秒手术)和白内障手术的营收达28.45亿元、10.73亿元,占同期总营收比重的38.72%、14.6%。

  截至发稿时,对于公司内部如何处置收受回扣一类事件的办法、如何管理保障控股公司和授权的品牌医院受到同等约束等问题,公司方面未做出回复;对于当前舆论中热议的“回扣体系”等问题,公司方面也未有反馈。界面新闻记者多次拨打公司董秘吴士君的电话,均未能接通。

  近年来,爱尔眼科已经屡次陷入回扣事件。不仅仅当前的事件是一件在2019年就有处罚记录的“老案子”,2020年6月,爱尔眼科旗下的衡水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也因为回扣问题被罚19万元。

  事实上,面对医疗贿赂屡禁不止的现象,国家有关部门近年已多次出台政策加码医疗反腐。例如,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等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查处行贿行为的五个重点,其中包括医疗领域行贿问题。

  2021年11月,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

  

  关于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20009 号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如下审核问询问题。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53,555.37 万元,用于 4个迁址扩建项目以及 3 个新建项目,接诊能力大幅提升。上述项目中存在董事会决议日前支付土地购置费用情况,公司于 2021年 8 月 2 日召开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减。首轮问询回复称预计 2025 年我国眼科医疗服务市场规模将达到 2,521.5 亿元,较 2019 年增长 143.1%,复合增长率达到 16.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首轮问询回复中引用的市场规模增长数据的具体来源及其准确性、权威性,是否为定制或付费的报告;(2)结合市场规模增速、各募投项目达到设计接诊量的时间、现有医院接诊容量、公司市场地位等,进一步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接诊容量增长幅度的合理性,是否与公司现有业务发展情况、市场增速相匹配,新增接诊能力能否得到充分消化;(3)募投项目购置土地的最新进展,项目用地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4)各募投项目在董事会决议日前支出资金的具体情况,董事会决议调减募集资金数额的计算依据,调减后的募集资金是否仍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请发行人以量化分析方式补充披露(2)相关风险。?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4)并发表明确意见。?2. 2022 年 1 月 6 日以来,前期与公司存在医疗纠纷的患者艾芬在微博上称,公司向介绍患者到爱尔眼科医院就诊的转介人支付回扣,转介人涉及多家医院医生及部分公职人员,此事引发媒体关注。依据公司对投资者提问的答复,公司存在与产业并购基金签署《商标字号许可使用协议》的情况。?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前述支付回扣所涉医院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属于发行人授权许可使用商标字号医院,发行人是否需对涉事医院支付回扣行为承担相关责任;(2)发行人许可使用商标字号的具体经营、业务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商标字号许可的相关医院数量、发行人与医院间的利益分配模式、责任承担方式、发行人对相关医院的经营合规、医疗质量管控方式等),发行人对商标字号许可的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完善,该业务模式可能带来的相关风险及应对措施;(3)报告期内发行人日常经营是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所涉相关风险。?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3.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持有其他债权投资 18,916.36万元,系购买的债券型基金产品,发行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40,000 万元,系理财产品。发行人首轮问询回复中未说明相关产品的收益波动及风险情况。2021 年 11 月及 2022 年 1 月,发行人分别公告投资两家有限合伙企业。?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所持有的债券型基金、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购买收益波动较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2)结合所投资合伙企业的协议约定情况、合伙企业实际对外投资情况等,说明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对问询函的回复,回复内容需先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并在披露后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事项,除按规定豁免外应在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补充,并以楷体加粗标明;要求说明的事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无需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保荐人应当在本次问询回复时一并提交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除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内容以外,对募集说明书所做的任何修改,均应先报告本所。?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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