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市值研究室2022-01-13
1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向爱尔眼科(300015.SZ)发出“关于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问询函中,深交所要求爱尔眼科补充说明:首轮问询回复中引用的市场规模增长数据的具体来源及其准确性、权威性,是否为定制或付费的报告;结合市场规模增速、各募投项目达到设计接诊量的时间、现有医院接诊容量、公司市场地位等,进一步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接诊容量增长幅度的合理性,是否与公司现有业务发展情况、市场增速相匹配,新增接诊能力能否得到充分消化;结合所持有的债券型基金、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购买收益波动较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结合所投资合伙企业的协议约定情况、合伙企业实际对外投资情况等,说明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此外,深交所特别关注了网上有关爱尔眼科医院向转介人支付回扣的问题。
问询函称,2022 年 1 月 6 日以来,前期与公司存在医疗纠纷的患者艾芬在微博上称,公司向介绍患者到爱尔眼科医院就诊的转介人支付回扣,转介人涉及多家医院医生及部分公职人员,此事引发媒体关注。依据公司对投资者提问的答复,公司存在与产业并购基金签署《商标字号许可使用协议》的情况。
深交所要求爱尔眼科补充说明:(1)前述支付回扣所涉医院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属于发行人授权许可使用商标字号医院,发行人是否需对涉事医院支付回扣行为承担相关责任;(2)发行人许可使用商标字号的具体经营、业务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商标字号许可的相关医院数量、发行人与医院间的利益分配模式、责任承担方式、发行人对相关医院的经营合规、医疗质量管控方式等),发行人对商标字号许可的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完善,该业务模式可能带来的相关风险及应对措施;(3)报告期内发行人日常经营是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所涉相关风险。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直以来,市场对爱尔眼科依托参股的创投基金体外孵化医院然后收购的模式一直存在争议,一是担心涉嫌利益输送,二是担心这些体外医院使用爱尔眼科品牌带来手术与管理上的额外风险。
据艾芬最新爆料消息,给回扣的不仅宿迁爱尔眼科一家,玉林市爱尔眼科同样存在给介绍患者的医生回扣的现象,衡水爱尔眼科曾在2020年因为给医生回扣被行政处罚。
有媒体报道称,回扣背后令人担心的是,是否存在本来不该做手术的患者,但“转介人”被利益驱动,诱骗患者做了不该做的高价手术和治疗。其中,还有网友评论称:“确实是,我两个小孩散光。被逐利性治疗,后来转入公立医院检查之后没问题,不用过度治疗,就戴眼镜,现在还降低了几十度。”
1月12日收盘后,爱尔眼科公告公司总经理已增持公司股票30万股,并计划6个月内增持不低于500万股,增持价格不高于50元/股。1月13日开盘后,爱尔眼科股价开盘冲高后很快回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