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吴宝明证券律师2023-01-03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2027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立案调查具体涉嫌哪些违法违规事项,有待中国证监会进一步调查。
立案同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田旭、刘瑞军、李超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58号)。
依据《证券法》及最高院最新司法解释,暂定于2022年12月30日之前买入新宁物流(代码:300013)且在2022年12月3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办理预登记(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律师对本案的温馨提示:
1、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3、根据2022年1月22日新颁布的司法解释,虽然以行政处罚为前置条件已取消,投资者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4、在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进程,但因为需要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性会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