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新经纬2021-11-22
彩虹集团(003023)公告,公司于近日就与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简称“苏宁采购中心”)、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苏宁易购”)票据纠纷一案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告显示,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项 36710239.4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5757319.4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6月2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5678874.21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6月3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5274045.8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7月1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公告称诉讼事实与理由是:公司与被告苏宁采购中心以其苏宁易购天猫及加盟店、苏宁对公、苏宁自营(常规门店、直营店、电器超市)等渠道开展线上和线下业务合作,销售公司生产的生活电器产品,双方订立了业务合作合同,合同约定货款结算周期为1个月,货款支付方式为三个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苏宁采购中心违反合同约定,出现逾期支付货款的情形。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公司接受了商业承兑汇票支付方式。2021年3月19日至2021年4月13日期间,出票人苏宁采购中心以公司为收款人,开具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4张,票据金额分别为5757319.44元、13605275.12元、12073599.09元、5274045.82元,4张汇票均经苏宁采购中心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合计金额为36710239.47元,上述汇票现已到期。公司通过在电子汇票系统提示付款、发函通知、派员催收等多种方式要求苏宁采购中心付款,但苏宁采购中心始终拒绝支付。
苏宁采购中心作为到期无条件支付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应该按照票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条件向公司付款。苏宁采购中心为苏宁易购设立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苏宁易购应当与其共同承担给付责任。
公告称,本诉讼案件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刚受理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彩虹集团表示,本次诉讼涉及应收账款金额36710239.47元,占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92%。由于上述应收款项的收回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应收款项坏账损失。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合理估计预期信用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公司流动资金完全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发展需要,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