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讯日前,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四川证监局发现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瑞达期货”,002961.SZ)成都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负责营业部互联网经纪业务数据分析和新媒体运营的4名员工无期货从业资格。
二是营业部通过互联网签约的居间人,实际为公司其他分支机构(或业务部门)介绍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存在超过居间合同约定的合作范围开展居间活动的情形。
三是互联网签约居间人返佣比例采取递进式计取标准,客户手续费越高,居间人返佣比例越高,存在利益冲突风险。
上述问题反映出瑞达期货成都营业部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条(证监会令第48号)、《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八项的相关规定。
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瑞达期货成都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瑞达期货成都营业部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四川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瑞达期货创建于1993年,是国内大型全牌照期货公司。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金融期货经纪、商品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瑞达新控开展风险管理服务业务。2019年9月5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002961。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条:机构任用具有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为其办理从业资格申请:
(一)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已被本机构聘用;
(三)最近3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四)未被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经届满;
(五)最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构不得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不得在办理从业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期货公司应当要求居间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配资,变相非法集资或者融资;
(二)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或者代理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三)为投资者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交易设施,以期货公司员工、代理人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擅自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向投资者发出容易使其对居间人身份产生误解的其它信息;
(四)虚构或者担任挂名居间人;
(五)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进行误导性陈述,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投资业绩,向投资者作获利保证或者共担风险的承诺,诱使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
(六)为投资者介绍代理人代其进行期货交易;
(七)要求期货公司支付与居间合作无关的费用;
(八)超过居间合同约定的合作范围开展居间活动;
(九)委托他人代理其开展居间活动;
(十)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负责营业部互联网经纪业务数据分析和新媒体运营的4名员工无期货从业资格。
二是营业部通过互联网签约的居间人,实际为公司其他分支机构(或业务部门)介绍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存在超过居间合同约定的合作范围开展居间活动的情形。
三是互联网签约居间人返佣比例采取递进式计取标准,客户手续费越高,居间人返佣比例越高,存在利益冲突风险。
上述问题反映出你营业部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条(证监会令第48号)、《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八项的相关规定。
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