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经济网2022-07-12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2日讯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陈文佳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陈文佳作为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青鸟消防”,002960.SZ)原5%以上的股东,在2020年9月18日至2022年6月20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票1499.84万股,减持导致陈文佳持有公司股票比例由10.20%降至4.96%,累计变动5.24%。
陈文佳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5%时以及持股比例下降至5%时,均未停止卖出公司股票行为并履行相关报告、公告义务。陈文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陈文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陈文佳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切实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2019年8月9日,青鸟消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成为中国消防报警行业首家登陆A股的企业。
陈文佳为青鸟消防第三大股东,持股6.34%。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以下为原文: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陈文佳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陈文佳:
经查,你作为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鸟消防或公司)原5%以上的股东,在2020年9月18日至2022年6月20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票1499.8430万股,减持导致你持有公司股票比例由10.20%降至4.96%,累计变动5.24%。你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5%时以及持股比例下降至5%时,均未停止卖出公司股票行为并履行相关报告、公告义务。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切实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