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经济网2021-09-30
9月29日,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农商行”)高级管理人员朱光远,就 2021 年 9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以下简称“青岛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朱光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2021〕16号)做出回应。
经青岛证监局查证,青农商行高管朱光远的父亲朱丕雨于2021年6月29日购入青农商行股票2400股,于8月6日又购入500股,共计花费金额12274元人民币。12天后将这2900股股票全部卖出,获得金额11513元人民币。
据记者梳理发现,朱丕雨前后不仅赔了761元人民币,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第四十四条规定。鉴于违规交易数量及金额较少,违法行为轻微,青岛证监局决定对朱光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决定公告书信息显示,青农商行高度重视青岛证监局指出的问题,将加强相关人员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上述所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已有7名上市银行高管因亲属“短线交易”而被警示,除朱光远外还有郑州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王兆琪女士的配偶李先生;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仲国良先生的配偶展晓女士;苏州银行监事何胜旗先生、董事兰奇先生的儿子兰博先生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任巨光先生的儿子任翌先生;成都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罗铮先生的母亲曾碧清女士。
相关业内人员对记者表示,亲属进行“短线交易”的背后存在董监高及其亲属利用内幕信息谋取利益,扰乱股票市场的正常秩序,形成内幕交易或操控市场,影响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问题。监管部门加大了对此的审查力度,而银行内部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其董监高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