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真的是罕见!
在金融股普遍处于调整通道中,各家银行高管、股东纷纷出手“护盘”的时候,有一家银行的股东却抛出了一份豁免稳定股价自愿性承诺申请。
7月31日,青农商行发布公告称,该行大股东巴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巴龙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巴龙国际集团”、“巴龙国际建设集团”)在相关增持实施期限内仍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因此申请豁免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承诺。
这可能是A股银行股历史上首次股东申请豁免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承诺。
大股东申请豁免承诺
根据公告,2016年8月26日,青农商行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持股5%以上股东自本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用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金额不低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时最近一个年度其从本行获取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15%。”
巴龙国际集团、巴龙国际建设集团在该行IPO时,承诺将严格遵守执行上述预案。
近期,青农商行股票已达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并于今年6月11日宣布拟采取持股5%以上股东及时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票的方式履行稳定股价义务。
巴龙国际集团、巴龙国际建设集团本次原应合计增持的金额不低于900万元。
但不久后,两家集团却提出“豁免”申请。
声称是秉承监管“只减不增”原则
上市前答应得好好的,怎么“临阵动刀枪”时却反悔了?
两家集团给出了他们的理由:
2018年1月,《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面世。该办法要求“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巴龙国际集团、巴龙国际建设集团不符合这条规定。
2018年3月,《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面世。该通知第三条要求“在《办法》施行前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但不符合《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入股商业银行数量规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按照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只减不增的原则引导其逐步符合《办法》要求。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被动增加的除外”。
巴龙国际集团、巴龙国际建设集团在本次增持实施期限内仍不符合上述规定。
因此两家集团申请豁免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承诺。
总结一下,就是:我们持有太多银行股权,增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至少持有4家山东地方农商行股权
能理直气壮地说出上述理由,巴龙国际集团到底持有多少银行股权呢?
根据青农商行一季报,巴龙国际集团和巴龙国际建设集团为一致行动人。今年3月末,上述两家公司合计持有青农商行7.20%的股权,是该行第三大股东。
数据显示,巴龙国际建设集团控股的青岛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烟台农村商业银行36.58537%的股权。巴龙国际集团控股的巴龙国际服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潍坊农村商业银行15.9%的股份。
此外,根据巴龙国际建设集团官网,该公司还以大股东身份投资了济南农商行。
截至一季度末,巴龙国际集团和巴龙国际建设集团持有的大部分青农商行股权均处于质押状态。
具体如图所示:
青农商行公告“同意”
对于大股东的豁免申请,青农商行认为,本次申请豁免的承诺,系大股东在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作出的自愿性承诺,并非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作出的法定承诺。
根据《监管指引4号》“五、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日前,青农商行董事会和监事会相关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本行部分股东稳定股价自愿性承诺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
根据相关要求,上述豁免承诺事项尚需提交该行股东大会审议,巴龙国际集团、巴龙国际建设集团需回避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