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01-19
青国金复〔2024〕9号
青岛银行:
你行《青岛银行关于深圳路支行开业的请示》(青岛银发〔2023〕960号)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路支行开业,营业地址为: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01号40-204户、40-205户、40-206户、40-207户、40-208户、40-209户。
二、该机构的业务范围为:上级行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办理的业务,其中需事先审批的业务须经我局批准后方可开办。
三、你行应自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此批复文件及其他资料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该机构开业涉及其他法定登记变更程序的,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予以报告。
四、该机构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须于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我局提出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
此复。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