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3-12-22
青国金复〔2023〕146号
青岛银行:
你行《青岛银行关于五四广场地铁社区支行终止营业的请示》(青岛银发〔2023〕912号)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四广场地铁社区支行终止营业,注销01045423号《金融许可证》。
二、原则同意你行的机构终止实施方案。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上述机构予以撤销,不得再对外办理任何金融业务。
三、你行须于收到本批复后15日内将上述机构的《金融许可证》交回我局,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该机构终止营业涉及其他法定登记变更程序的,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予以报告。
四、你行须妥善做好上述机构现有业务的移交、结清和人员安置等工作,落实好现有客户的引导疏散措施,并于完成撤销工作后1个月内将机构撤销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此复。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