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银保监会青岛监管局2023-06-09
青银保监复〔2023〕134号
青岛银行:
你行《青岛银行关于深圳路支行更名的请示》(青岛银发〔2023〕409号)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路支行更名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路第二支行。
二、你行应于本批复作出之日起10日内持原《金融许可证》、你行介绍信及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办理换证手续。
三、本变更事项涉及其他法定登记变更程序的,你行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予以报告。
四、你行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更名并向我局报告。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变更,此批准文件失效。
五、你行要将该机构变更事项按规定予以公告。
此复。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