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近日公布了关于对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航空”,002928.SZ)2021年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政府补助、营业收入、费用跨期确认等核算不规范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胡晓军、总经理吴龙江、财务总监张静波、董事会秘书俸杰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决定对华夏航空、胡晓军、吴龙江、张静波、俸杰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华夏航空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关注回函金额与发函金额的差异;部分函证未核对收发函地址;对回函日期在审计报告日后的单位,未执行替代测试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非流动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关注到公司在建工程延迟转入固定资产、跨期确认长期待摊费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不规范等问题。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期后事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关注到公司跨期确认政府补助。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四、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长期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决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胡晓军、吴龙江、张静波、俸杰: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政府补助、营业收入、费用跨期确认等核算不规范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胡晓军、总经理吴龙江、财务总监张静波、董事会秘书俸杰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公司及相关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合法合规意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3年1月18日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经查,你所在执业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航空或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关注回函金额与发函金额的差异;部分函证未核对收发函地址;对回函日期在审计报告日后的单位,未执行替代测试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非流动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关注到公司在建工程延迟转入固定资产、跨期确认长期待摊费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不规范等问题。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期后事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关注到公司跨期确认政府补助。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四、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
长期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升执业水平,确保执业质量。你所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