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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臣健康(002919)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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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鸟网络董事长内幕交易名臣健康 赚1818万被罚5454万

http://www.chaguwang.cn  2022-03-14  名臣健康内幕信息

来源 :中国经济网2022-03-14

  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显示,2018年以来,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臣健康”,002919.SZ)于2019年开始将收购目标放宽到动漫及游戏类项目。2020年5月底,广发证券杨某建会见广州冰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华升提出某上市公司有并购需求。2020年6月初,陈华升联系杨某建向其介绍了海南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华多”)和杭州雷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雷焰”)的经营情况。随后,杨某建向名臣健康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陈某松介绍了这两家公司的情况,陈某松表示愿意到上述两家公司考察。

  经研究认为,海南华多和杭州雷焰符合名臣健康收购需求后,2020年6月28日,海南华多总经理孟某、杭州雷焰总经理郑某伟与名臣健康董事长陈某发等人进行交流,名臣健康进一步明确了收购意向,基本上确定了现金收购海南华多、杭州雷焰的原则和分步支付的交易方式。

  2020年8月5日,双方就进一步协商交易方案并基本达成一致,开始准备交易协议,名臣健康发出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2020年8月7日,名臣健康与海南华多、杭州雷焰签署交易协议。同日,名臣健康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收购海南华多、杭州雷焰100%股权的议案。2020年8月10日,名臣健康正式发布《关于收购海南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杭州雷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

  证监会判定,名臣健康收购海南华多、杭州雷焰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20年6月28日形成,公开于2020年8月10日,陈华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陈华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实际控制、使用“谢某红”和“刘某荣”证券账户交易“名臣健康”股票。谢某红、刘某荣分别系刘某锋的配偶和儿子,刘某锋将二人证券账户及配资资金借给陈华升使用,并与陈华升签订了《借款合同》。陈华升掌握而二人证券账户账号密码,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上述证券账户交易“名臣健康”股票的行为由陈华升决策。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谢某红”和“刘某荣”证券账户于2020年8月4日至7日合计买入“名臣健康”93.01万股,成交金额1811.01万元。内幕信息公开后上述股票全部卖出,成交金额3634.04万元,合计获利1818.12万元。“谢某红”账户中,500万元来源于陈华升控制的工商银行账户,其余1510万元来源为刘某锋为陈华升提供的股票配资款;“刘某荣”账户中,500万元来源于陈华升控制的账户,其余1490万元来源为刘某锋为陈华升提供的股票配资款。

  陈华升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没收陈华升违法所得1818.12万元,并处以5454.37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名臣健康于2017年12月18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陈勤发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519.35万股,持股比例37%。陈华升为广州冰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70%。

  官网显示,冰鸟游戏为广州冰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成立于2016年7月,目前运营手游流水超过9000万人民币。冰鸟游戏作为一家移动游戏公司,专注于全球发行、游戏精品化、研发孵化业务。

  名臣健康2020年8月10日发布的《关于收购海南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杭州雷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显示,公司拟以自有资金现金支付方式收购许洪健持有的海南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及杨淑婷持有的杭州雷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交易作价以中水致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参考,其中海南华多100%股权对应收购价款人民币1.33亿元,杭州雷焰100%股权对应收购价款人民币1.29亿元,本次交易完成后,海南华多和杭州雷焰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交易对方许洪健承诺海南华多2020年4-12月、2021年度和2022年度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9100万元,杨淑婷承诺杭州雷焰2020年4-12月、2021年度和2022年度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10900万元。

  《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本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五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华升)

  〔2022〕3号

  当事人:陈华升,男,1986年11月出生,住址: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对陈华升内幕交易“名臣健康”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陈华升申请,我局举行听证会,听取了陈华升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华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8年以来,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臣健康)管理层计划立足于主营业务,在市场上寻求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上下游企业或健康领域企业进行合作。2019年,名臣健康开始将收购目标放宽到动漫及游戏类项目。

  2020年5月24日,名臣健康董事长陈某发,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陈某松,财务总监彭某青和广发证券杨某建在上海见面会谈,陈某发希望杨某建帮忙寻找合适的收购标的,帮助名臣健康进行业务转型。

  2020年5月底,杨某建会见广州冰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华升,提出某上市公司有并购需求,向陈华升了解其名下游戏公司是否愿意出售。陈华升表示暂时无出售的需求。

  2020年6月初,陈华升联系杨某建向其介绍了海南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华多)和杭州雷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雷焰)的经营情况。随后,杨某建向名臣健康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陈某松介绍了这两家公司的情况,陈某松表示愿意到上述两家公司考察。

  2020年6月11日,名臣健康陈某发、彭某青和陈某松前往广州考察海南华多和杭州雷焰,在杭州雷焰会议室同陈华升、杨某建、海南华多总经理孟某、杭州雷焰总经理郑某伟进行会谈,孟某、郑某伟分别介绍各自公司的基本情况,名臣健康管理层也介绍了公司的基本情况、收购项目的目的及公司需求。

  2020年6月中旬,名臣健康陈某发、副董事长许某壁、彭某青及陈某松经研究认为,海南华多和杭州雷焰符合公司收购需求,经与杨某建及陈华升电话沟通,约定于6月28日在汕头进一步沟通。

  2020年6月28日,杨某建、陈华升、孟某及郑某伟赴汕头名臣健康总部,与陈某发、许某壁、彭某青及陈某松进行会谈。双方就各自关注的问题进行沟通,同时就合作的可行性进行交流,名臣健康进一步明确了收购意向,基本上确定了现金收购海南华多、杭州雷焰的原则和分步支付的交易方式。

  2020年7月14日,杨某建、孟某、郑某伟及中介机构人员,与陈某发、许某壁、彭某青及陈某松会谈。收购事项双方对具体收购方案及协议草案中的业绩承诺及其方式、支付方式及支付进度等问题进行讨论,形成初步收购方案及协议。

  2020年7月25日,杨某建、孟某、郑某伟及中介机构人员赴汕头,与陈某发、许某壁、彭某青及陈某松进行第二轮商谈。结合初步审计和评估情况,对交易方案进行再次论证修改。

  2020年8月5日,陈某发、许某壁、彭某青、陈某松、杨某建、孟某、郑某伟及中介机构人员进一步协商交易方案并基本达成一致,开始准备交易协议,名臣健康发出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

  2020年8月7日,名臣健康与海南华多、杭州雷焰签署交易协议。同日,名臣健康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收购海南华多、杭州雷焰100%股权的议案。

  2020年8月10日,名臣健康正式发布《关于收购海南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杭州雷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

  名臣健康收购海南华多、杭州雷焰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20年6月28日形成,公开于2020年8月10日,陈华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陈华升内幕交易“名臣健康”股票情况????

  (一)账户交易情况。

  “谢某红”华鑫证券账户2016年11月2日开立于华鑫证券泉州宝洲路证券营业部。“刘某荣”平安证券账户2020年7月31日开立于平安证券泉州安吉南路证券营业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谢某红”华鑫证券账户和“刘某荣”平安证券账户于2020年8月4日至7日合计买入“名臣健康”930,100股,成交金额18,110,127元。内幕信息公开后上述股票全部卖出,成交金额36,340,358.49元,合计获利18,181,233.71元。

  (二)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谢某红”华鑫证券账户于2020年8月3日合计转入20,100,000元,其中5,000,000元来源于陈华升控制的杨某青中国工商银行6222****8385账户,其余15,100,000元来源为刘某锋为陈华升提供的股票配资款。

  “刘某荣”平安证券账户于2020年8月4日转入19,900,000元,其中5,000,000元来源于陈华升控制的杨某青中国工商银行6222****8385账户,其余14,900,000元来源为刘某锋为陈华升提供的股票配资款。

  (三)账户控制情况。

  陈华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实际控制、使用“谢某红”华鑫证券账户和“刘某荣”平安证券账户交易“名臣健康”股票。谢某红、刘某荣分别系刘某锋的配偶和儿子,刘某锋将“谢某红”华鑫证券账户、“刘某荣”平安证券账户及配资资金借给陈华升使用,并与陈华升签订了《借款合同》。陈华升掌握“谢某红”华鑫证券账户和“刘某荣”平安证券账户账号密码,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上述证券账户交易“名臣健康”股票的行为由陈华升决策。

  以上事实,有重大事项公告、收购事项说明、交易进程备忘录、相关合同、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流水、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华升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陈华升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和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的主要申辩意见如下:

  第一,认定名臣健康收购海南华多、杭州雷焰股权事宜的内幕信息不晚于2020年6月28日形成的依据不充足。

  第二,认定陈华升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据不充足。陈华升是将被收购公司介绍给上市公司的介绍人,在交易双方均没有任职,仅完成交易双方的牵线工作,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认定陈华升决策“谢某红”“刘某荣”证券账户交易“名臣健康”股票依据不足。

  第四,根据案件事实很难认定陈华升存在主观过错。本案未调查核实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材料和《交易进程备忘录》签署过程,前述材料可以证明陈华升从未被告知其作为本案涉及收购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或者要求履行知情人的法律责任。陈华升是基于看好“名臣健康”准备长期持有的原因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涉案股票,在内幕信息公开后继续买进并持有大部分股票直至2021年3月,不存在因知晓所谓“内幕信息”而交易的主观过错。

  第五,对陈华升处罚幅度不当。

  第六,希望适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

  经复核,我局认为陈华升上述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2020年6月28日,杨某建、陈华升、孟某及郑某伟赴汕头名臣健康总部,与陈某发、许某壁、彭某青及陈某松进行会谈。孟某为海南华多总经理,郑某伟为杭州雷焰总经理,陈某发、许某壁为名臣健康董事长、副董事长,对收购事项具有足够影响力。本次会议名臣健康进一步明确了收购意向,基本上确定了现金收购海南华多、杭州雷焰的原则和分步支付的交易方式,构成内幕信息的动议、筹划,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内幕信息敏感期不晚于2020年6月28日形成。??

  第二,经调查,陈华升向名臣健康推荐了收购标的,并参与了收购双方商议筹划阶段的两次商谈,在业务往来中直接参与到本案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被名臣健康记入《交易进程备忘录》中,并由陈华升签字确认。现有证据足以证明陈华升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刘某锋将配偶“谢某红”华鑫证券账户、儿子“刘某荣”平安证券账户及配资资金借给陈华升使用,并与陈华升签订了《借款合同》。陈华升掌握“谢某红”华鑫证券账户和“刘某荣”平安证券账户账号密码,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上述证券账户交易“名臣健康”股票的行为由陈华升决策。综合分析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合同以及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足以证明“谢某红”“刘某荣”证券账户由陈华升控制使用。

  第四,陈华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名臣健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所述因看好“名臣健康”交易涉案股票及内幕信息敏感期外买入持有涉案股票的情况,不能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交易进程备忘录》签署时间、陈华升是否知悉备忘录内容或被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法律责任,不影响陈华升参与收购商谈,在业务往来中直接参与到本案内幕信息形成过程的客观事实的认定,不影响陈华升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

  第五,我局作出本案行政处罚是根据陈华升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进行综合判断,处罚幅度适当。陈华升所述同案其他当事人案情与本案无关,且同案其他当事人已另行处理。

  第六,我局已告知陈华升《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保障当事人依法申请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陈华升违法所得18,181,233.71元,并处以54,543,701.13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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