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氟化工2022-09-13
9月13日,中欣氟材发布公告称,其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91号)(下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陈寅镐、袁少岚、王超: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中欣氟材全资子公司福建中欣氟材高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宝科技)会计政策变更未经审议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欣氟材自2021年2月起对高宝科技存货成本核算方法进行调整,由原来的将生产成本在主产品和副产品之间进行分配调整为副产品不分配成本。中欣氟材对该会计政策变更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中欣氟材还存在收入、成本、费用确认不规范,内部控制不规范等问题。中欣氟材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时任董事长陈寅镐,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袁少岚,总经理王超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中欣氟材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中欣氟材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对全资子公司高宝科技会计政策变更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严格规范收入、成本、费用确认和内部控制;充分吸取教训,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勤勉尽责,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此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中欣氟材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欣氟材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