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新经纬2022-10-10
京泉华10日公告,2020年2月19日至25日期间,李明芳实际操作、使用“初某明”证券账户买卖京泉华股票。2月20日,李明芳持股比例首次达到5%;2月21日,李明芳继续买卖京泉华股票,持股比例最高达到7.26%;截至2月25日,李明芳所持京泉华股票全部卖出。李明芳在首次买入京泉华股份达到5%时,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未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买卖京泉华股份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此外,李明芳作为京泉华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的上述股票交易行为,构成《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深交所决定:对李明芳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