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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药业(002864)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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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谢晓林、吴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http://www.chaguwang.cn  2024-01-16  盘龙药业内幕信息

来源 :证监会2024-01-16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谢晓林、吴杰: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2022年可转债募投项目“质量检验监测共享平台升级改造项目”计划投资总额为4,956.84万元,包括场地装修费1,140万元和设备购置及维护费3,816.84万元。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该项目投入608.73万元,项目进展为处于前期筹备阶段,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该项目投入金额仍为608.73万元,项目进展披露为按照计划进行设备采购和工程建设,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

  经查,该项目2022年度投入设备支出608.73万元,可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谢晓林、董事会秘书吴杰对前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谢晓林、吴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4年1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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