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格隆汇2021-06-17
格隆汇6月17日丨翔鹭钨业(002842.SZ)公布,公司于2021 年6 月1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关于对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陈启丰、陈伟东、李晓生、李盛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32 号)。
《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陈启丰、陈伟东、李晓生、李盛意: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19年至2020年,翔鹭钨业实际控制人陈启丰控制的相关企业非经营性占用翔鹭钨业资金合计2.32亿元,直至2021年4月28日才归还全部资金和利息。翔鹭钨业对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未履行审批程序,亦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等规定。
(二)、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20年度,翔鹭钨业向关联方大余县佳信有色金属矿产品有限公司采购仲钨酸铵(APT)50吨,金额606.6万元(不含税)。翔鹭钨业对上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4月才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事后确认和补充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等规定。
翔鹭钨业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启丰,总经理陈伟东,财务总监李晓生,董事会秘书李盛意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陈启丰,陈伟东和李晓生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李盛意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翔鹭钨业、陈启丰、陈伟东、李晓生、李盛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问,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