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经济网2022-11-29
11月29日讯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近日公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仙居绿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台环仙罚字[2022]24号)。
2022年5月2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下各镇新路村的生猪养殖场仙居绿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现场检查时公司养殖场废水外排池中有废水正在排放,仙居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废水外排池内的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仙环监(2022)第038号)结果显示,该单位养殖场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61mg/L、总磷浓度为22.5mg/L均超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中的标准限值。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5月17日对此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认为,该单位养殖场废水外排池中废水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在进行集体审议后,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处罚人民币贰拾肆万捌仟元整(24.80万元)。
华统股份(002840.SZ)2022年半年报显示,仙居绿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简称“仙居绿发”)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仙居绿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大股东为华统股份,持股比例67.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以下为原文:
当事人:仙居绿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
法定代表人:陈斌
电话:1**********9
住所:注册地为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广度乡瓦垚头村,实际生产地址为仙居县下各镇新路村
2022年5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下各镇新路村的生猪养殖场仙居绿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现场检查时你养殖场废水外排池中有废水正在排放,仙居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废水外排池内的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仙环监(2022)第038号)结果显示,该单位养殖场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61mg/L、总磷浓度为22.5mg/L均超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中的标准限值。我局于2022年5月17日对此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我局认为,该单位养殖场废水外排池中废水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在进行集体审议后,我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人民币贰拾肆万捌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