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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久科技(002808)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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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故犯!恒久科技实控人姐夫违规清仓,律师:情节严重或被立案调查

http://www.chaguwang.cn  2023-02-03  恒久科技内幕信息

来源 :银柿财经2023-02-03

  2月3日,实控人亲属违规减持一事闹得沸沸扬扬,近期12天9板的数字经济算力概念股恒久科技(002808.SZ)以跌停收盘。

  据悉,2日晚间,恒久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孙忠良近日违规减持了自己持有的所有股票。而其减持的决定,还是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告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减持规定、自己知晓上述规定的情况下作出的。

  股东明知故犯违规减持,会收到什么处罚?对此,笔者采访了投资者证券保护相关律师,看看他们怎么说。

  精准减持,明知故犯

  2月2日午间,恒久科技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关注函,要求核实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基本面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以及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是否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

  当日晚间,恒久科技便发布公告,公司实控人亲属“果然”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孙忠良的《告知函》,获悉其于1月16日至1月31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共计减持公司股份163.6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1%。

  图片来源:公司公告

  此次减持,孙忠良在半个月左右的时间将所持恒久科技股权全部“清空”。截至目前,其已经不再持有恒久科技股票。而孙忠良减持的时间也很“精准”:手上股票大部分在1月31日以涨停板的价格(15.82元/股)全部清仓。

  恒久科技表示,孙忠良此次减持行为未在十五个交易日前预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同时,孙忠良此次减持行为违反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作出的关于股份减持相关的承诺。

  孙忠良是恒久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荣清的一致行动人。2011年5月,孙忠良、余荣清与兰山英、余仲清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为一致行动人;在恒久科技上市时,孙忠良作出公开承诺:在关联自然人在恒久科技担任董监高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恒久科技股份总数的25%。

  此外,根据恒久科技2016年发布的招股说明书,孙忠良为公司实控人余荣清姐姐的配偶,即实控人的姐夫,彼时,孙忠良还在公司担任市场营销部区域业务经理一职。

  值得一提的是,与其他违规减持案例中“当事人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不同,孙忠良属于明知故犯。恒久科技在公告中指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已告知相关股东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减持规定,但孙忠良在知晓上述规定情况下仍违规减持股票。

  违规减持会收到什么处罚?

  在2月2日开盘即见顶后,恒久科技股价一路下跌,3日收跌停板,引来散户一片哀号,纷纷谴责孙忠良这一“不讲武德”的行为。那么,孙忠良会收到哪些处罚?对此,笔者询问了多位从事证券维权的律师。

  北京元吉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索赔的张律师向笔者表示,恒久科技这一情况有可能会收到交易所的监管函或者证监会的警示函,情节严重可能会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洪鹏律师也对笔者表达了同样观点。

  “关注函并不属于证监会的行政监管措施。”洪鹏指出,“但如果违规减持严重,完全有可能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并最终处罚。”

  洪鹏补充道,在过往案例中有类似情况:在粤泰股份(600393.SH)案件中,公司实控人杨某以他人名义购买信托计划,后通过信托减持粤泰股份的股票。后实控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笔者查询了粤泰股份的相关处罚公告,上交所对杨某的处罚为:对粤泰股份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杨某予以公开谴责,并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关于投资者索赔,洪鹏遗憾地表示:“粤泰股份这一案件我们当时起诉了,但并未打赢官司。法院认定的结果是投资者损失与信托减持之间无因果关系。”

  此外,洪鹏还举了威华股份(002240.SZ)(现公司名为“盛新锂能”)作为案例。“在威华股份案件中,公司实控人李某与其一致行动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后受到证监会采取的警示函措施及行政处罚。”

  威华股份曾于2016年8月9日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50份民事起诉书等法律文书,黄凤玉、杨伟国等50名原告向广州中院起诉,认为公司在2013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间与赣州稀土集团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内幕交易、违规减持”等行为,请求广州中院判决公司赔偿其投资威华股份股票造成的损失共计约人民币1817万元,并要求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后马冰坡、刘向红2名原告亦因同一事项向广州中院起诉,请求广州中院判决公司赔偿其投资威华股份股票造成的损失共计约人民币182万元,并要求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不过,威华股份这一案件中,广州中院的最终判定结果为:对黄凤玉等51名原告的起诉裁定予以驳回,原告陈国炎在规定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由此可见,对于“孙忠良们”的违规减持,股民所期盼的严厉处罚和索赔“希望”,似乎机会渺茫。

  洪鹏律师提醒,对于短期炒作的热门股,投资者在进行短线交易的时候,需要审慎研判交易风险,盲目跟风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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