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4-06-24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我局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营业收入金额披露不准确。你公司对收入确认政策执行不一致,未对可能发生的退货或调价情况进行合理估计,导致2021年年报,2022年一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营业收入金额披露不准确。
二、部分重要合同条款披露不完整。2022年9月,你公司与相关主体签署了《关于山东罗欣医药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之重组协议》,该协议约定了山东罗欣医药现代物流有限公司销售你公司相关产品的销售额及毛利率水平,对你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但你公司未披露相关条款。
三、部分关联交易未审议未披露。2022年度你公司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山东罗欣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款项6,491.74万元,占你公司2021年年末净资产的1.37%,你公司未对该关联交易履行决策程序也未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九项、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做好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工作,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