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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宇通讯(002792)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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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宇通讯一实控人时桂清收监管函 买卖股票信披违规

http://www.chaguwang.cn  2021-12-21  通宇通讯内幕信息

来源 :中国经济网2021-12-21

  深交所网站今日公布《关于对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时桂清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213号)。

  时桂清作为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宇通讯”,002792.SZ)持股5%以上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一,于2017年9月至11月借用、控制姜金锁证券账户通过大宗交易买入公司股票合计187.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3%;2019年5月至12月,时桂清通过集合竞价和大宗交易将上述公司股票全部卖出。

  在借用、控制姜金锁证券账户买入、持有和卖出公司股票期间,时桂清未配合公司披露实际持有股票的变动情况,导致公司2017年9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股东持股情况与实际不符。2019年5月至8月,时桂清通过姜金锁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涉及的股份数量为19.5万股,金额为471.50万元。

  深交所表示,时桂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8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3.8.1条、第4.1.2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请时桂清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深交所提醒时桂清: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吴中林、时桂清为通宇通讯实际控制人,二人系夫妻关系,吴中林担任公司董事长,时桂清担任公司总经理。吴中林为中国国籍,时桂清为澳大利亚国籍。

  此外,就上述违规行为,广东证监局于2021年11月19日公布《关于对SHI GUI QING(时桂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证监局表示,时桂清在借用、控制姜金锁证券账户买入、持有和卖出通宇通讯股票期间存在三项违规行为,一是未配合上市公司披露其持有通宇通讯股份发生变化的情况,二是未向上市公司告知其与姜金锁的一致行动关系,导致上市公司相关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三是未预先披露减持通宇通讯股份计划。

  广东证监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等规定,决定对时桂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3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3.1.8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告其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时桂清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213号

  时桂清:

  根据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17号)显示,你作为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一,于2017年9月至11月借用、控制姜金锁证券账户通过大宗交易买入公司股票合计187.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3%;2019年5月至12月,你通过集合竞价和大宗交易将上述公司股票全部卖出。

  在借用、控制姜金锁证券账户买入、持有和卖出公司股票期间,你未配合公司披露实际持有股票的变动情况,导致公司2017年9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股东持股情况与实际不符。2019年5月至8月,你通过姜金锁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涉及的股份数量为19.5万股,金额为471.50万元。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8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3.8.1条、第4.1.2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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