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上海荆华律师2023-03-30
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股民可依法要求赔偿,所以一旦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就可能涉及股票索赔的问题,股民可聘请专业律师登记维权。
2023年3月30日,索菱股份发布2022年度报告。2022年公司营业收入约8.28亿元,同比增加8.69%。部分摘要:2022年5月10日,索菱股份公司发布公告《关于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公司自 2022 年 5 月 11 日开市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 索菱”变更为“索菱股份”,股票代码仍为“002766”,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由“5%”变更为“10%”。公司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信息查询,公司已被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广东索菱已全部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出。报告期内,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广东索菱通知,深圳中院于 2022年 5月 31 日作出(2021)粤03破 598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终结广东索菱破产重整程序。
案件起因
2020年12月10日,索菱股份(002766)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
经查明,索菱股份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索菱股份《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因虚增营业收入、虚减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存在虚假记载;
二、索菱股份《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因未及时披露多笔借款和担保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三、索菱股份《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索菱股份通过虚构采购业务、虚列其他应收款等名义向非供应商转出款项8.7亿元,大部分用于前述财务造假行为相关体外资金循环及偿还相关借款。
索菱股份上述行为违反相关规定,构成相关规定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为。
案件进展
2022年4月27日,索菱股份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2021年11月24日、2021年12月24日深圳中院分别对部分投资者的诉讼请求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该案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在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后,应由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金额约为547.18万元。
有投资者获赔比例超过80%。实施、参与操纵实施虚假陈述行为的4名原公司高管对索菱股份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广东省高院二审判决已下发:法院认为:本案索菱股份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虚假陈述若干新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其他因素”,故对索菱股份上诉主张投资者损失应再扣除证券市场非系统风险因素影响占比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索赔条件:
在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9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且在2019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以上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应以法院判决为准)。申渝证券团队上海荆华律师提示:如有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可办理索赔登记。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也可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发送,或搜索关注公众号索赔诉讼团参加索赔登记活动。
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清单
律师提示:需要索赔的投资者需准备的具体诉讼材料有身份证明文件、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公司股票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及地址邮编。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将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结语:
投资者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月22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者起诉索赔不再以证监会行政处罚为前提。但是诉讼时效起算点改为从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被揭露之日起算。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并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因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而导致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