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晚,世龙实业(002748,SZ)发布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再次更正公告,对决议内容进行了再次更正,更正后,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了议案一、二,否决了议案三、四、五。
具体来看,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共有5项议案交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第一、二项分别为罢免曾道龙、刘林生董事职务的议案,第三项为罢免刘宜云董事职务的议案,第四、五项分别为提名新董事的议案。
根据此前决议,罢免曾道龙、刘林生的议案未获通过,罢免刘宜云的议案获得了通过,因此刘林生一方宣布获胜。但对于这个结果,刘宜云一直不认同,认为没有投票资格的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强投资)在股东大会上投票了。
而此次再次更正后的结果显示,曾道龙、刘林生被罢免了公司董事职务,刘宜云则保留了董事职务。目前,公司董事会共有5个席位,刘宜云控制着3个董事席位。
世龙实业的内斗也引来了江西证监局的关注,10月19日晚,世龙实业还发布了一则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江西证监局下发了一份对世龙实业、刘宜云、曾道龙、章慧琳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10月20日上午,世龙实业代行董秘刘宜云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随着股东大会决议的更正,公司内部的斗争可以说告一段落,不过,公司信息披露渠道仍然掌握在曾道龙手中,并未向公司移交。
图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资料图
股东大会决议再次更改
世龙实业于2021年8月26日披露了《2021年世龙实业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8月28日披露了《2021年世龙实业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前次更正只是对一些数据进行了更正,对决议的结果并没有产生影响,而这次的再次更正,则由于关键股东的投票被剔除,结果发生了改变。
公告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因龙强投资诉被告李宗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赣0281民初2307民事裁定书,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赣0281民初2307-1民事裁定书,乐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向公司通知,明确被告李宗标委托张昌佑在2021年8月25日以龙强投资名义投出的公司1529.99万股表决票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不应予以计票。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共有5项议案提交大会表决,分别为《关于罢免曾道龙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刘林生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刘宜云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选举舒云凡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增补欧阳祖友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告显示,更正前,本次股东大会否决了议案一、二;更正后,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议案一、二,否决了议案三、四、五。
根据再次更正后的决议公告,曾道龙、刘林生被罢免了公司董事职务,刘宜云仍然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而提名两位新董事的议案未获通过。
公司内斗告一段落
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没有实际控制人的世龙实业,公司董事会内部形成两派,分别以刘宜云和刘林生为代表,两方均想夺得公司的控制权。
先是刘宜云提请召开股东大会进行换届未获通过,此后刘林生一方罢免了刘宜云董事长职务,又解聘了公司总经理张海清,选举曾道龙为公司的董事长,同时兼任公司总经理。
为了控制董事会,双方各自提请罢免对方的董事职务,从而达到控制董事会的目的,直至将各自的议案提交至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在公司原董秘章慧琳辞职之后,公司的信息披露渠道一直掌握在曾道龙手中。如今,通过曾道龙,公司披露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再次更正的公告,也就显示出公司董事会的内部斗争有了结果,刘宜云一方已经控制了公司。
刘宜云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龙强投资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不予计票是法院出具的裁定书,曾道龙如果不披露,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因此这份(再次)更正公告才能披露出来。
不过,刘宜云还表示,目前公司的信息披露渠道还掌握在曾道龙手上,他仍然拒不向公司移交信息披露的工具。刘宜云称,目前公司已经和曾道龙解除了劳动关系,曾道龙不再是公司的员工,不能正常进入公司。
对于这一说法,记者致电曾道龙,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在世龙实业陷入内斗时,公司的内部治理和信息披露的混乱也受到监管部门的关注。
10月19日晚,世龙实业发布公告,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收到江西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刘宜云、曾道龙、章慧琳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指出,世龙实业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2020年11月25日,公司时任董事长刘宜云向全体董事发布《关于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通知》,该会议未提供并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2021年7月9日,曾道龙根据世龙实业第二十四次监事会决议提议并向全体董事发布《关于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通知至召开日间隔时间为2日,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以及《世龙实业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三是2021年1月7日,公司收到乐平市人民法院向世龙实业出具《乐平市人民法院通知书》,通知世龙实业“不能接受任何人,任何单位将盖有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公章的文件(特别是对世龙实业高管之间的人事变动的文件)。如文件有违规定,该文件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公司迟至2021年5月26日在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乐平市人民法院通知书》的内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等规定。
四是2021年8月13日,公司收到乐平市人民法院向世龙实业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依法协助执行(2021)赣0281民初2307号民事裁定书中裁定的事项。公司迟至2021年8月26日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乐平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等规定。
五是2021年5月16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向世龙实业董事会提请增加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具体提案为《关于罢免曾道龙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刘林生董事职务的议案》。公司未披露上述新增临时提案内容,未披露将上述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详细依据,合法合规性审查以及法律意见书等内容,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股东大会》中“股东大会的提案”第二条的规定。
决定书表示,刘宜云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章慧琳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曾道龙作为公司董事长,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章慧琳对上述全部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刘宜云对上述第一、第三项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曾道龙对上述第二、第四、第五项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江西证监局决定对世龙实业及刘宜云、曾道龙、章慧琳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