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网站10月18日下发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国信证券,股票代码:002736.SZ)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对4名保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97号显示,经查,国信证券在投行业务开展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作为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埃夫特,股票代码:688165.SH)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在发行注册环节未核查持股平台中员工应持股数量,在持续督导期内存在未督促发行人完整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况;二是作为个别债券的联席主承销商,未能督促发行人规范发行行为;三是对承销的个别债券尽职调查不到位;四是对个别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持续督导不到位;五是个别保荐业务人员于发行人报销费用不规范;六是部分员工的投行工作底稿系统等权限变更不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六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79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等规定,深圳监管局决定对国信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99号显示,张存涛、李明克作为埃夫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与持续督导存在不足,在发行注册环节未核查持股平台中员工应持股数量,在持续督导期内存在未督促发行人完整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深圳监管局决定对张存涛、李明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98号显示,张文、李钦军作为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奥普特,股票代码:688686.SH)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的持续督导不到位。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深圳监管局决定对张文、李钦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奥普特于2020年12月31日上市,保荐机构为国信证券。
部分相关法规: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十六条: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二十条: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行业规范协商确定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费用。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承担辅导验收职责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确保其向中介机构提供的与债券相关的所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中介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供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中介机构认为企业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对所从事的业务种类、环节及相关工作进行科学、系统的廉洁风险评估,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强化岗位制衡与内部监督机制并确保运作有效。前款规定的业务种类、环节包括业务承揽、承做、销售、交易、结算、交割、投资、采购、商业合作、人员招聘,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接受监管执法和自律管理等。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97号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投行业务开展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作为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在发行注册环节未核查持股平台中员工应持股数量,在持续督导期内存在未督促发行人完整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况;二是作为个别债券的联席主承销商,未能督促发行人规范发行行为;三是对承销的个别债券尽职调查不到位;四是对个别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持续督导不到位;五是个别保荐业务人员于发行人报销费用不规范;六是部分员工的投行工作底稿系统等权限变更不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六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79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深入整改,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工作流程、操作规范和内控制度,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0月12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张存涛、李明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99号
张存涛、李明克:
经查,你们作为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与持续督导存在不足,在发行注册环节未核查持股平台中员工应持股数量,在持续督导期内存在未督促发行人完整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0月12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张文、李钦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98号
张文、李钦军:
经查,你们作为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的持续督导不到位。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