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2-11-29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林仙明、林斌、陈清红、陈圳均: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岭股份)存在以下问题:
2020年7月至2022年3月,跃岭股份子公司上海鎏聿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鎏益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科斯瑞实业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累计16,800万元,其中2020年、2021年和2022年财务资助金额分别为2,400万元、12,900万元和1,500万元。跃岭股份于2022年4月18日和2022年5月13日才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财务资助事项并对外披露,存在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跃岭股份董事长林仙明、总经理林斌、时任财务总监陈清红、董秘陈圳均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跃岭股份、林仙明、林斌、陈清红、陈圳均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财务核算,完善内部控制,提升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