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新浪财经2023-04-17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金贵银业股票索赔案诉讼时效将至!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投资者须抓紧起诉。(金贵银业维权入口)
2020年7月4日,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贵银业,证券代码:002716)发布公告称:“因你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永贵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及曹永贵先生进行立案调查”。
2019年8月31日,金贵银业发布《2019年半年度报告》称:“经自查,公司发现存在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占用公司非经营性资金为10.14亿元”。
章祥兵律师表示,中国证监会对金贵银业及曹永贵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宜的立案调查,至今未有最终结论,可能与控股股东曹永贵占用公司非经营性资金事项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应当认定为揭露日。当事人主张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金贵银业股票索赔案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3日,受损投资者须抓紧诉讼。诉讼时效过期后起诉,投资者会丧失胜诉权。
章祥兵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金贵银业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暂定为:
在2018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间买入金贵银业股票,且在2020年7月3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